- 索 引 号:QZ03108-0101-2019-00052
- 备注/文号:泉洛政人社〔2019〕79号
-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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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领2019年度就业见习补贴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各有关见习基地(单位):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千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泉人社〔2019〕122号)精神,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现启动2019年度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习对象和条件
青年见习计划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申请参加见习前,未就业、无在我市缴交过社会保险费,且距离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2年。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前,未就业、未在我市缴交过社会保险费,且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距离开始见习的时间在16-24周岁之间的失业青年。
二、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条件
对有意愿接纳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见习的各类单位,可不限单位性质、规模,不限岗位类型、吸纳人数,均可纳入见习单位范围。其中,见习单位应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委派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为见习人员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三、见习期限及补贴标准
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见习期满后,对吸纳上述见习对象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单位),由区财政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补助期限为3个月。见习单位在见习期内提前(实际见习时长不少于原定见习期的三分之一)接收(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仍可按原定见习期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吸纳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200%给予见习补贴(其中,见习补贴应不高于见习基地(单位)支付给见习人员的生活补助)。
四、见习补贴的申领程序
见习期内,见习基地(单位)应按月向见习人员支付不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贴。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统一向区人社局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经审核,按规定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申领就业见习补贴时需提交以下材料:《泉州市洛江区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附件1)、《泉州市洛江区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2)、《泉州市洛江区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附件3)、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按月提供)、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在福建省各级人社部门登记失业)、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毕业生提供)等材料。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供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本年度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受理时间截止至2019年11月15日。各乡镇(街道)要广泛宣传青年就业见习政策,组织辖区内见习基地(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区人社局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联系。
联系人:小何,联系电话:22633516,电子邮箱:1275537128@qq.com。
附件:1.泉州市洛江区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
2.泉州市洛江区就业见习协议书
3.泉州市洛江区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
泉州市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洛江区财政局
2019年9月 6日
抄送: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张副区长。 |
泉州市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6日印发 |
附件1
泉州市洛江区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
单位名称:(签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见习人员类别① |
见习岗位 |
见习起止时间 |
期满就业去向② |
见习单位发放的补助总额 |
申领的见习补贴总额 |
学生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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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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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意见 |
填报信息准确无误,上报审核。 见习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区人社部门 意见 |
经审核无误,同意申报。 人社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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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①见习人员类别:若为失业青年,请填写“失业青年( 周岁)”;若为毕业生,请填写“离校2年未就业毕业生(毕业时间毕业院校)”。
②期满就业去向:请按照“见习单位就业”、“其他单位就业”、“失业”填写。
附件2
泉州市洛江区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见习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明确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及工作时间
经协商,乙方同意到甲方见习,见习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注:见习期限暂不填,等人社部门核准后再填)
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安排见习人员的见习工作时间。
二、见习岗位及生活补贴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实际情况,安排乙方到
部门,从事 工作。
见习期间,甲方应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对见习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见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见习。
见习期间,甲方每月付给见习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三、乙方见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见习规章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国家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终止见习。
2.因见习人员造成见习单位财物损失的,按甲方规定处理。
四、见习管理
1.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2.乙方见习期满后,甲方应对乙方见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并出具就业见习鉴定意见。
五、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3.乙方患职业病、工伤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执行。
六、协议解除
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见习合同,但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见习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见习要求或不适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见习,在为乙方履行见习生活补贴支付手续,解除本协议,并于三日内书面告知区人社局。见习期满,本协议自行终止。
七、尚需协商一致的其它问题(请如实填写。如没有,请填“无”。)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八、法律效力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人社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
人事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泉州市洛江区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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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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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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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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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失业青年( 周岁) £离校2年未就业毕业生(毕业时间 毕业院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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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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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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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起止 时间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见习指导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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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见习 工作总结 |
可另附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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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单位 考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见习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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