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08-0101-2021-00032
- 备注/文号:泉洛人社监罚字[2021]第1号
-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02
泉州市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洛人社监罚字[2021]第1号
经调查查明:你加工点经营五金制品折弯、抛光加工业务,未依法登记、备案,未取得营业执照;2020年10月17日至2020年11月24日期间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黄浩(男,汉族,2004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10525*******8053,住址:四川省古蔺县皇华镇皇华村10组85号附3号)从事机台操作工岗位工作。以上事实有未成年人黄浩的职工投诉书、身份证明、工作计件凭证、工资收款凭证,泉州速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答复,委外加工(抛光)协议,加工结算对账单,加工费支付凭证,案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以及工商注册登记查询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加工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等规定。
2021年6月4日,我局向你加工点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泉洛人社监罚告字[2021]第1号),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加工点依法享有的权利。2021年6月7日,你加工点书面提出申辩意见,该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加工点违法事实认定及行政处罚结果。现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九条之规定,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加一倍罚款的标准,决定对你加工点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 20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泉州洛江支行缴纳罚款(户名:洛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罚没款收缴户,账号35065690715624103500900040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泉州市洛江区万贤街40号人力资源大楼一楼(泉州第十一中学对面)
联系电话:0595-22633822
泉州市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 6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