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08-0101-2024-00024
- 备注/文号:泉洛政人社〔2024〕17号
- 发布机构:洛江区人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1
关于许可泉州市伊专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服务的通知
泉州市伊专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许可泉州市伊专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许可泉州市伊专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属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康丽珍。公司地址: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2号。
二、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2024年4月11日至2027年4月10日。
三、可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劳动者进行求职登记,推荐用人单位;
(二)接受用人单位的书面委托,介绍求职者;
(三)组织、指导劳动力供需双方洽谈;
(四)收集、发布劳动力供需信息,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劳动法规、政策咨询;
(五)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六)指导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二)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三)以暴力、胁迫或欺骗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四)为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介绍工作;
(五)其他侵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
五、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六、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人社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若变更名称、地址、性质、法人代表以及合并或终止均应报我局批准。
八、《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超过有效期限未经年审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泉州市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1日
泉州市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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