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08-0101-2024-00024
    • 备注/文号:泉洛政人社〔2024〕17号
    • 发布机构:洛江区人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1
    关于许可泉州市伊专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的通知
    关于许可泉州市伊专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的通知
    来源:洛江区人社局 时间:2024-04-11 11:59
     

    关于许可泉州市伊专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服务的通知

    泉州市伊专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许可泉州市伊专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许可泉州市伊专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属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康丽珍。公司地址: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2号。

    二、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2024411日至2027410日。

    三、可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劳动者进行求职登记,推荐用人单位;

    (二)接受用人单位的书面委托,介绍求职者;

    (三)组织、指导劳动力供需双方洽谈;

    (四)收集、发布劳动力供需信息,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劳动法规、政策咨询;

    (五)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六)指导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二)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三)以暴力、胁迫或欺骗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四)为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介绍工作;

    (五)其他侵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

    五、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六、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人社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若变更名称、地址、性质、法人代表以及合并或终止均应报我局批准。

    八、《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超过有效期限未经年审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泉州市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411

     

     

     

     

     

    泉州市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4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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