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08-0101-2025-00014
- 发布机构:洛江区人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27
编号:202503
泉州名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CJ2EU57L,法定代表人:庄夏洪):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慧娟与你之间赔偿争议案件(泉洛劳人仲案〔2024〕3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王慧娟与被申请人泉州名屋建材有限公司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泉州名屋建材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慧娟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工资11871.4元、2024年5月份至2024年7月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871.4元,合计23742.8元;三、驳回申请人王慧娟要求被申请人泉州名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泉州市洛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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