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08-0101-2026-00053
    • 发布机构:洛江区人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8-18
    泉州市洛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来源:洛江区人社局 时间:2026-08-18 16:30
    泉州市洛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编号:202609

    名欧(泉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33HR300R法定代表人:侯连中):

    本委受理申请人龙利军与你之间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泉洛劳人仲案字〔2026〕第180号)已经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内容泉洛劳人仲案字〔2026〕第180-1号为:被申请人名欧(泉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龙利军医疗费563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住院护理费9966.42元,合计16979.62元。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非终局裁决内容(泉洛劳人仲案字〔2026〕第180-2号一、确认申请人龙利军与被申请人名欧(泉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关系解除。二、被申请人名欧(泉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32702.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946.3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913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9134元,以上合计322917.28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泉州市洛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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