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0年03月23日)

     

     

     

     

    泉州市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照《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泉州市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洛江公众信息网”上自行获取,网址:http://www.qzlj.gov.cn

      根据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新《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信息目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网址为:http://www.qzlj.gov.cn.

      (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文档标题

    发文日期

    发稿人

    同步信息

    所在栏目

    状态

    查看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文档标题:文档的标题。

     3.发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4.发稿人:洛江区人社局账号

    5.同步信息:

     6.所在栏目:信息公开栏目名称。

     7.状态:已发布或未发布。

    8.查看:在网站的位置信息。

      (三)公开渠道

      1.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qzlj.gov.cn.

      2在区档案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中心获取,该中心配备有相应的设施、设备,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州市洛江区万盛街89号四层,联系电话:0595-22631077)设置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场所;

      3.通过政务公开栏(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贤街402楼)主动公开;

      4.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受理机构 

      泉州市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22633755

    传真:0595-22633755(传真前请先电话联系)

      邮箱:ljrsb@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泉州市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邮政编码:362011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2001430-173061日至9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120015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新《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http://www.qzlj.gov.cn/zwgk/zfxxgkzl/bmzfxxgk/rlzyhshbzj/zfxxgkml/202305/t20230523_2883571.htm,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或传真。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

      3.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区政府门户网站点击人社局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http://www.qzlj.gov.cn/zwgk/zfxxgkzl/bmzfxxgk/jyj/ysqgk/)。

      (四)申请的处理

      1.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受理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类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还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将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

      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2.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受理机构可以不予提供。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受理机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5.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6.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