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20-3000-2018-0007
    • 备注/文号:泉洛政审〔2018〕28号
    • 发布机构:审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1-23
    泉州市洛江区审计局印发《洛江区审计局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11-23 10:47

    泉洛政审〔2018〕28号

    泉州市洛江区审计局印发《洛江区审计局

    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局各股室、中心:

         现将《洛江区审计局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洛江区审计局

                                    2018年11月23日

    洛江区审计局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

    为从严治理审计队伍,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的廉洁从审,根据审计署、审计厅关于《加强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和《泉州市审计局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等有关精神,现制订《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请全体审计人员严格遵守。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组廉政建设,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实施的项目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条  审计组的派出机关要切实抓好审计组廉政建设,加强教育,从严管理,强化监督,不断增强审计人员廉政风险防范意识,切实维护审计机关的公信力。

        第四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组的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审计组廉政教育。开展审前警示、审中提醒和审后讲评,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洁从审意识;

    (二)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廉政纪律。进驻审计点后,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四严禁”工作要求、“八不准” 工作纪律和其他廉政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三)检查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执行情况。离开审计点前,检查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积极配合派驻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审计廉政勤政巡查和审后廉政回访;

    (四)落实对外聘人员的纪律管理。加强对外聘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日常纪律管理,要求其严格遵守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规定;

    (五)严格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除审计结束后向派出部门领导汇报审计组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外,对审计过程中涉嫌违纪违规或可能影响审计机关形象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或领导报告。

    第五条  审计组(2人[含]以上)要指定兼职廉政监督员,其职责是:

    (一) 协助审计组组长抓好廉政工作,办理具体廉政事项;

    (二) 密切关注审计组内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和审计人员思

    想动态,并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和反馈;

        (三)发现苗头问题或可能引致廉政风险的情况应及时制止,避发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四)注意发现审计组内廉政方面的好人好事,并向有关部门反馈;

    (五)针对廉政建设方面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

    第六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要恪守基本审计职业道德,保持应用的审计独立性,忠于职守,依法审计:

    (一)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采取回避、追加复核等相应措施;

    (二)现场审计、延伸审计、核查重要事项和接受重要审计工作资料以及交换审计意见时,必须保证2人以上,避免审计人员单独与被审计单位接触;

    (三)不得隐瞒、变更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形成的秘密文件材料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外勤经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避免因与被审计单位发生经济关系,影响审计的独立性。

    第八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三)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四)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第九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

    (一)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或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关联的单位的宴请;

    (二)不准入住明显高于外勤经费标准的豪华、涉外宾馆;

    (三)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计职责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四)不准参加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五)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购物卡和有价证券等;

    (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福利品等;

    (七)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办理与执行审计公务无关的活动;

    (八)不准借用被审计单位的资金,或在被审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九)不准通过中介组织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

    (十)不准为个人或家属、亲友购买被审计单位内部职工股或未上市原始股票;

    (十一)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安排自己亲友工作的要求;

    (十二)不准利用审计权力和审计影响力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通过被审计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三)不准利用审计中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第十条  审计人员违反廉政纪律,应将其错误事实等情况与评先选优、提拔任用挂钩。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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