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09-3000-2019-0011
- 备注/文号:洛环保〔2019〕76号
- 发布机构:区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21
近日,市政府“泉政文〔2019〕51号”文件对中心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种类及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根据文件规定,我区万安街道、双阳街道、河市镇全域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同时文件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的设施,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有关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因此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规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限期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燃用生物质燃料的限期于2019年12月31前改成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所有单位在完成改造前锅炉污染物排放均应达到通告规定相关标准限值。逾期未完成改造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我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
附件: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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