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09-3000-2019-0014
- 备注/文号:洛环保〔2019〕10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05
关于印发《洛江区医疗废物排查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机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现将《洛江区医疗废物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健康局
(此件主动公开)
洛江区医疗废物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整改,集中解决医疗废物监管领域突出问题,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废物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19〕12号)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医疗废物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泉环保〔2019〕18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医疗废物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逐步推进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强化产生、收集、暂存、运输和处置全过程监管。协助做好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新址迁建项目,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健全卫生健康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医疗废物无害化安全处置,积极防范疾病传播,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排查整治医疗废物突出问题
1.医疗废物产生收集环节
(1)排查范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暂存各个环节。
(2)整治重点。重点排查整治未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无专兼职管理人员,医疗废物未分类摸底建档、未分类包装收纳、未分类统计产生数量、未办理转接登记手续,医废暂存场所设置不规范、未定期采取消杀灭措施,未落实职业安全防护,自行处置医疗废物不规范,违法倒卖外流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废水未规范消毒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管理不规范,使用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分类收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3)工作步骤
①自查整改阶段(2019年12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排查整治要求进行自查整改。
②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1月-3月)。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排查整治,包括:各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新业态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抽查5%的城区诊所、村卫生所(室);排查整治情况实时抄报洛江生态环境局,重点疑难问题会同生态环境局联合行动。
③督查整治阶段(2020年4月-6月)。做好省卫生健康委和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卫健委联合督导迎检相关工作。
④长期跟踪整治阶段(2020年7月起)。制定长效管理制度,加强医废规范化常态化监管。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环节
(1)排查范围。医疗废物运输、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转接、运输、处置各个环节。
(2)整治重点。重点排查整治医废转运处置未落实转接登记、分类包装转运要求,未按协议约定配置转运器具,超负荷运载医疗废物,设施设备不能完好运转,转运器具未落实消毒要求,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职业安全防护不到位,违法倒卖外流医疗废物等。
(3)工作步骤。按照《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泉环保固管〔2019〕6号)要求,在组织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排查整治的基础上,紧密衔接医疗机构排查整治,持续加强医废管理全过程排查与整改。
(二)推进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
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固废平台”)升级改造,新增医疗废物管理板块,2020年6月底前,满足医疗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的技术要求,逐步实现医疗废物转运、处置信息化管理。2020年底前,全区医疗废物运输和集中处置单位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分阶段纳入省固废平台监管;2021年底前,全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纳入省固废平台监管。
(三)全面提升医废处置能力建设。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要加强管理,完善环保手续,降低环境风险隐患。按照《泉州市“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泉政办〔2016〕178号)和《泉州市“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泉环保〔2017〕141号)要求,尽快完成项目选址,加快新址迁建项目建设进度。逐步探索建立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开展应急处置区域合作,进一步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部署。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梳理各区域、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组织排查整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暂存环节,以及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等工作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医疗废物管理数据对接等工作。洛江生态环境局负责医废集中处置单位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医废经营处置活动,医疗机构以外非法丢弃、倾倒、堆放、倒卖医废或将医废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扎实排查整改。区卫生健康局和洛江生态环境局将分别依照附件3和附件4要求,对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逐个环节组织排查,并逐项填报排查情况,建立排查档案,实行“一企一表”,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对于排查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问题整改台账(附件5),实行“挂单销号”,完成一项,销号一项。排查发现短期难以解决的问题,相关单位要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工作方案,按时序推进落实,确保问题整治到位。
(三)强化部门联动。区卫生健康局和洛江生态环境局要明确分工、加强协作,主动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联动,形成排查整治合力;建立医疗废物收集暂存与集中处置系统数据对接、共享机制,实时推送收集、处置数据;定期联络、通报医疗废物监管执法情况,定期会商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对涉及多环节违法违规的案件进行联合行动。对拒不整改问题,以及非法倒卖外流医疗废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予以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四)加强信息调度。洛江生态环境局和区卫生健康局要联合强化调度,推动疑难、突出问题整改;针对行业性、区域性生态环境污染重大问题,适时提请上级启动专项督察并依法依规予以问责。由洛江生态环境局牵头,调度医疗废物运输及集中处置单位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调度医疗机构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联系人:余雅云(洛江生态环境局)王彩云(区卫生健康局)
电 话:22633270 22633812
传 真:22633291 22631980
邮 箱:ljhb2006@aliyun.com ljqyzg@163.com
附件:1.重点工作时序进度安排表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转运处置单位、使用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机构清单
3.医疗废物收集暂存问题排查表
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问题排查表
5.医疗废物突出问题整改台账
附件1
重点工作时序进度安排表
序号 |
工作 任务 |
具体事项 |
时间节点 |
责任 单位 |
1 |
医疗废物排查整治工作部署 |
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附排查整治对象清单)分别报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 |
2019年12月5日前 |
洛江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局 |
卫健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确定联合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
2019年12月5日前 |
区卫健局和洛江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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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废物处置排查整治工作推进 |
对医疗废物收集、集中处置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 |
2019年12月底前 |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
按照《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泉环保固管〔2019〕6号)要求,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专项排查治理。 |
2019年12月底前 |
洛江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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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运输、集中处置,以及使用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机构进行排查整治,建立排查整治台账 |
2020年3月底前 |
区卫健局、洛江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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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省级排查整治情况实施联合督导的迎接工作 |
2020年6月底前 |
区卫健局和洛江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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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推进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 |
配合做好“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提标升级 |
2020年6月底前 |
洛江生态环境局 |
2020年底前,全区医疗废物运输和集中处置单位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分阶段纳入省固废平台,实施医疗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 |
2020年底前 |
区卫健局和洛江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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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市、县、乡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暂存信息化试点 |
2020年底前 |
区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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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底前,全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省固废平台,实施医疗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 |
2021年底前 |
区卫健局和洛江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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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化工作,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 |
2020年6月后 |
区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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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全面提升医废处置能力 |
全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处置能力满足辖区实际需求,并有一定余量。 |
2020年底前 |
区卫健局 |
5 |
配合上级组织开展点穴式专项督察 |
针对排查发现的行业性、区域性生态环境污染重大问题,上报上级部门适时开展专项督察,并依法依规实施问责。 |
2020年底前 |
洛江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局 |
6 |
强化督导执法 |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卫健委结合实际,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形式,组织对各地排查整治情况实施联合督导,督促指导排查整治工作。 |
2020年底前 |
区卫健局、洛江生态环境局 |
市县卫生监督和生态环境局加大日常监管执法力度,对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全过程全链条排查监管。 |
附件2
1.医疗卫生机构清单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类别 |
等级 |
床位数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对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公司 |
对接未被污染的医疗废物回收公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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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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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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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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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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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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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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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废物转运处置单位清单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机构名称 |
类别 |
处置 方式 |
设计 规模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对接医疗废物类型 |
对接医疗卫生机构区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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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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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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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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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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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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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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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使用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机构清单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机构名称 |
类别 |
处置 方式 |
设计 规模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对接回收物 类型 |
对接医疗卫生机构区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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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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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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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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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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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医疗废物收集暂存问题排查表
被检查单位: 地址: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检查单位: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类别 |
检查细项 |
问题记录 |
一、管理制度 |
1.查阅档案,有无管理制度,是否明确管理机制;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操作;暂存点工作制度及收集转移要求;内部交接登记的规定;特殊情况和应急处置操作程序等①。 2.处置场所是否张贴岗位职责要求,处置流程①②。 3.有专门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承担职责,体现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4.有开展规范化培训,检查指导。 5.有监控部门和人员职责,有实施记录。 6.委托第三方管理的,有落实主体责任协议和检查落实记录。 ①医院、门诊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城镇)村卫生所。 ②“小箱进大箱”的边远村卫生室,以及对应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二、分类收集 |
1.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可回收物、生活垃圾。收集后分别存放,不同废物应有明显间隔(如过道、隔档等)。存放区域和包装物(容器)应有规范的专用识别标志(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并有显著区别的醒目标示。 2.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3.医疗废物应分为感染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少量药物性废物可混入感染性废物,并在标签上注明)、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得混合收集。医疗废物产生场所应有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文字说明。 4.收集时应检查医疗废物包装物或容器有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包装物或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5.包装物或容器盛装的医疗废物达3/4时,应当有效封口,使其封口紧实、严密。并有中文标签,内容应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6.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7.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垃圾均为医疗废物,应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按规定严格消毒后方可排入医院内污水处理系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专人收集、双层包装,包装袋特别注明是高度感染性废物。 8.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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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运送 |
1.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2.医疗废物应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结束后,应及时清洁和消毒运送工具,产生的废水用管道直接排入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禁止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 3.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的暂时贮存地点。 4.运送医疗废物时,应检查包装物或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5.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6.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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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贮存设施、设备管理 |
1.具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采取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措施,并应满足防雨淋、防渗等条件要求。不设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当难以设置独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时,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有防雨淋、防渗漏、防扬散措施,柜(箱)应在医疗废物贮存后及时密封、密闭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加锁和固定装置,无关人员不可移动。 2.医疗废物的收集间(含临时存放间)、暂时贮存库房或专用暂时贮存柜(箱),有严密的封闭措施,暂存间建立监控系统;暂存场所内有张贴“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同时设专人管理,避免非工作人员进出。 3. 医疗废物贮存时间符合要求,至少二天清运一次。病理性废弃物贮存温度符合低温或冷冻要求。 4.暂时贮存场所制冷设备制定专人负责,定期对设备开展检查,检查记录留存3年以上。 5.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应在废物清运之后当天清洗消毒,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柜(箱)清运后应每天消毒一次。清洗场所设置废水收集沟槽,清洗废水应收集纳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高度传染性医疗废物贮存场所需由专人消毒,每天2次。 6.贮存设施与设备面积大小、贮存能力应同医疗废物产生情况相匹配,配置必要的清洗、消毒、防虫、防鼠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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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移外送 |
1.医疗废物或其他危险废物全部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处置。提供与具有相应医疗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合同且在有效期内,同时提供相应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材料。 2.如实填写、运行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规范填写《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并签字。近五年内纸质转移联单、运送登记卡保存齐全,数据与申报登记等材料数据一致。 3.经包装的医疗废物应盛放于可重复使用的专用周转箱(桶)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内。医疗废物装卸载尽可能采用机械作业,将周转箱整齐地装入车内,尽量减少人工操作;如需手工操作应做好人员防护。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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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急方案与演练 |
1.预案包括发生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的情形及相应的安全处理措施,若发生事故向当地的卫健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及物资。 3.二级及以上医院,每年组织应急一次演练。有演练计划;有演练的图片、文字或视频记录;有演练后的总结材料;参加演练人员熟悉应急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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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污染防治设施管 |
1.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2.未存在化学性废液混排情况。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的污水排放应按要求开展监测,监测指标与频次符合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 3.产生的废水应采用管道直接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禁止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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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殊废物处置 (一)未被污染的输液袋瓶管理 |
1.使用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的收集、转运、暂存必须全程与医疗废物分开、分类处置;残留少量经稀释的普通药液的输液瓶(袋),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处理;医疗废物、清洁物品、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生活垃圾等贮存场所应明确分隔,独立成室,并张贴醒目标示。 2.同一收集间、暂存场所不同废物间应有明显间隔(如过道等);收集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的包装袋、包装箱应有明确标识和提示,包装物颜色应与医疗废物收集容器显著区别。 3.使用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内部交接登记应使用三联单,登记内容包括转移品种(玻璃与塑料)、转移数量(重量与袋数)、交接时间、交接人员。 4.医疗机构对外转运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对接手续。统一出口对外,其他科室不得私自对外转运。 5.检查回收机构营业范围是否具有该项业务,机构是否取得环境评价合格报告。 6.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的情形: (1)混入被污染的输液瓶(袋)。 (2)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的,不得纳入可回收物管理。 A.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B.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 C.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3)不具备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管理管理能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后的输液瓶(袋)纳入医疗废物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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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殊医疗废物废物处置 (二)废弃人体组织、器官等处置 |
1.产科核对产妇生产与胎盘数量一致性,查看医疗机构与产妇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 2.对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病理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3.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按照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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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职业防护 |
1.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 2.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口罩、帽子、胶靴、橡胶手套、工作服等)。 3.定期(上岗前和上岗后(≥1次/年))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予以预防接种,建立健康档案。 4.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必须穿工作服、隔离衣、防护靴、戴工作帽和防护口罩,近距离处置废物的人员还应戴护目镜。每次运送或处置操作完毕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并洗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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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小箱进大箱”工作 |
1.签订“小箱进大箱”协议书。 2.委托第三方的医疗机构资质应符合条件要求。 3.医疗废物交接符合要求,至少2天交接一次。 4.医疗废物包装袋、盛装容器、运送工具符合《条例》要求。 5.运送过程密闭运送,杜绝泄漏。 6.交接登记材料齐全、规范。 7.临时存放点与诊疗区尤其是无菌治疗区必须有一定距离。 8.临时存放点有明显的分类标识,并上锁。 9.相关人员必须知晓医废管理基本知识内容,并做好职业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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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自行处置医疗废物 |
1.应报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并备案。 2.签订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管理责任书。 3.处置方法和流程需确保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暂存时间不超过2天; 4.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消毒记录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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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问题排查表
被检查单位: 地址: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检查单位: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类别 |
检查细项 |
问题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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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许可证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第二十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1.依法申领HW01废物类别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与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所列范围一致; 3.医疗废物运输单位有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车辆有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或转运车辆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19217-2003)要求; 4.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和处置设施有环评材料,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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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识别标识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二条) |
1.医疗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设置了规范的医疗废物识别标志(样式正确、内容填写完整); 2.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场所均设置了规范的医疗废物识别标志(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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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计划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三条) |
1.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表述清晰; 2.危险废物产生量预测依据充分,且提出了减少产生量的措施; 3.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表述准确,且提出了减少危害性的措施; 4.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措施表述清楚; 5.经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可提供相关备案证明材料;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及时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备案。 注:通过“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完成备案的,视同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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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登记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三条) |
1.全面、准确地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情况;且可提供证明材料(如: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环保竣工验收文件、危险废物处置合同、财务数据等); 2.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和医疗废物有应急转移、处置能及时申报。 注:通过“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完成申报的,视同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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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移联单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九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1.如实填写实际转移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 2.按医疗废物代码分类记录; 3.“小箱进大箱”的医疗废物接收记录完整; 4.近五年内医疗废物转移联单保存齐全,数据、类别等信息与经营记录薄一致; 5.处置过程产生但不能自行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提供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转移联单等证明材料; 6.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 注:若实行电子转移联单,企业如实、规范填写电子转移联单,视同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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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固体法》第六十二条) |
1.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2.应急预案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及负责人; 3.有意外事故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4.有应急预案中要求配置的应急装备及物资; 5.针对内部及外部环境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6.每年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有详细的演练计划、图片、文字或视频、总结等材料,参加演练人员熟悉应急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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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贮存设施、设备要求(《固体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1.医疗废物贮存温度≥5℃时,贮存不超过24小时;在5℃以下冷藏,不超过72小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配备医疗废物冷藏贮存设施; 3.医疗废物卸料和贮存设施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 4.贮存设施地面有1.0米高的墙裙进行防渗处理,地面具有良好的排水性能,产生的废水应采用暗沟、管道直接排入污水收集消毒处理设施; 5.贮存设施采用全封闭、微负压设计,并设置事故排风扇; 6.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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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二)设施、设备消毒要求 |
1.设置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运转工具、周转箱(桶)的清洗消毒场所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2.运输车辆至少每2天清洗一次,当车厢内壁或外表面被污染后,立刻进行清洗,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每次运送完毕,应在处置单位内对车厢内壁进行消毒,喷洒消毒液后密封至少30分钟; 4.转运工具、周转箱(桶)等每使用周转一次,均进行清洗消毒; 5.贮存设施每天消毒一次; 6.已清洗消毒的工具、设备、周转箱(桶)等与未经处理的工具、设备、周转箱(桶)等分开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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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处置设施焚烧炉要求(《固体法》第十三条、五十五条;《许可办法》第二十一条) |
1.自动投料,没有损坏包装; 2.设置温度、炉压自动控制及超温安全保护装置; 3.设有运行工况(二燃室出口温度、炉压、CO、含氧量、流量等)在线监测及记录系统; 4.设有确保医疗废物焚烧的控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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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处置设施主要处置工艺与运行要求 |
1.进入高温焚烧(热解)炉之前,禁止打开医疗废物包装袋取出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处于完好包装状态; 2.高温焚烧处置装置设置二燃室,二燃室烟气温度≥850℃时的停留时间≥2.0s,烟气中氧浓度含量6%-10%(干烟气); 3.焚烧设施的排气筒高度、焚烧效果与焚烧(热解焚烧)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应要求; 4.烟气处理设施出口按要求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装置,应至少能监测CO、烟尘、SO2、NOX、HCl等项目,在线监测记录系统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保证处于正常状态; 5.核实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处理工艺及尾水去向、排放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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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三)处置设施运行参数、处置效果的监测与记录 |
1.记录每一批次医疗废物焚烧的数量和重量; 2.设备的焚烧效率≥99.9%; 3.至少每6个月监测一次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5%); 4.记录医疗废物最终残余物处置情况,包括焚烧残渣与飞灰的数量、处置方式和接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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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四)处置设施监测和填埋场要求 |
1. 近一年内对废水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有监测报告且监测频次和项目符合要求,尾水去向符合生态环境部门要求; 2. 对封场的危险废物填埋场采取封闭措施,设置了永久性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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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运行安全要求(《许可办法》第五条) |
1.豁免处置医疗废物焚烧飞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前进行特性分析并得到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提供分析报告和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文件; 2.定期对处理处置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且运行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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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人员培训要求 |
1.对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暂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了培训,有开展培训的图片、文字或视频等资料; 3.参加培训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相应岗位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工作流程较熟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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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许可办法》第十八条) |
1.建立了经营情况记录簿,涵盖了医疗废物详细接收记录(如月报表、年报表、“小箱进大箱”记录)、处置记录、次生危险废物记录、内部检查记录、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记录、人员培训记录、事故记录和报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等9项内容,且如实记载医疗废物经营情况,数据准确; 2.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情况,且数据真实可靠,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永久保存)。 注:通过“福建省固体废物监管平台”完成记录和报告的,视同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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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职业防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第4.5.2节) |
1.建立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 2.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口罩、帽子、胶靴、橡胶手套、工作服等); 3.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予以预防接种,建立健康档案; 4.医疗废物装卸载尽可能采用机械作业,将周转箱整齐地装入车内,尽量减少人工操作,如需手工操作应做好人员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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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医疗废物突出问题整改台账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问题基本情况 |
存在问题的企事业单位 |
企事业单位类型 |
发现问题时间 |
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
设区市(实验区) |
县(市区) |
社区(乡镇) |
整改任务目标 |
整改 措施 |
当前整改进展情况 |
督促整改责任单位 |
责任单位联系人 |
责任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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