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09-0101-2024-00008
- 备注/文号:洛环保〔2024〕号
- 发布机构:洛江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19
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洛江区小微
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筛选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洛江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筛选方案》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原则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有申报试点资格意向的企事业单位根据筛选方案要求于2024年12月3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我局。
联系人:郑龙飞,联系电话:17750367171
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洛江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筛选方案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难的问题,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根据《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闽环规〔2023〕4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落实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3〕17号)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试行)》(泉环保规〔2024〕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筛选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设置洛江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可以利用试点单位将小微企业产生的小量危险废物集中到贮存点,再统一转运到处置单位,积少成多,有效降低处置成本,防范小微企业因危险废物处置不及时产生环境风险。
二、试点单位布局
综合考虑行政区域人口总数、地区经济总量、规划布局、产废企业数量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分布、危险废物收运半径等,在全区布局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1个。试点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试点结束后,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三、试点收集危险废物范围
除医疗废物、感染性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产生的次生危险废物、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单独收集的危险废物和具有易爆、剧毒属性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危险废物外,可收集以下范围的危险废物:
1.企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
2.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和废镉镍电池、废线路板、实验室废物、汽修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危险废物等。
四、试点单位管理要求
试点单位负责建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承担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过程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开展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环保管家服务。
1、试点单位应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通过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系统如实申报试点过程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等情况,并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制度,社会源的危险废物转移至试点单位集中收集的,可豁免执行转移联单制度。按照规定的区域范围和收集废物类别,及时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并按相关规定将所收集的危险废物及时转运至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最大贮存量不得大于有效库容的80%。不得超范围收集和外包第三方收集危险废物。
2、试点单位应科学制定危险废物运输路线,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不得私自变更运输路线,依法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3、试点单位应与参与收集的每家小微企业签订收集协议,签订协议时同步指导小微企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收集和贮存,确保应收尽收,并协助小微企业在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系统建立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申报记录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贮存、流向、处置等情况。
4、试点单位每半年至少上门服务1次,每年至少协助小微产废企业清运危险废物一次,小微产废企业有危险废物收运需求时,试点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运工作,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达到以上要求的,每项均视为一次服务不到位,将在年度评估中予以扣分。
5、试点单位发现小微企业存在严重不符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问题,应及时向小微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6、试点单位应将所有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人员、用于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劳务合同、身份证、职称证书,车辆行驶证、委托合同、照片等)复印件盖章报我局备案。
7、试点单位可收集全市域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除了洛江区全域,按照就近兜底原则,要兜底保障鲤城区和丰泽区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处置需求。
8、试点期间,试点单位需每季度向我局报送运行情况,包括危险废物收集情况、贮存情况及转出情况等。
五、试点实施程序
(一)试点申请
有试点意向的企业对照试点准入要求(附件1),于截止日期前向我局提出试点申请,提交申请表、承诺书、建设方案(附件2、附件3、附件4)及符合准入条件的支撑材料。
(二)初步审查
我局收到意向单位申请材料后,组织评审小组现场踏勘,对申请材料进行论证评审,包括申请单位对试点工作的理解程度、前期调研情况、建设方案等,确定条件最优的1家申请单位作为拟试点单位,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市级审查
初审结果经我局分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将拟试点单位申请材料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为试点单位。
(四)项目建设
试点单位根据有关程序依法履行立项、环评、排污许可、应急预案、安评和消防等相关手续,并按照建设方案开展项目建设。
(五)许可申请
试点单位达到试点要求后,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取得经营许可资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管
将试点单位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原则上每季度现场执法检查不少于1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要求,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退出机制
1.试点单位存在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超经营范围收集危险废物的、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考核结果不达标或连续2次基本达标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服务对象满意率低于20%、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导致突出环境问题等任一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其试点资格。
2.试点单位应自主经营,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得转包第三方或被挂靠经营,一经发现,取消其试点资格。
3.试点单位从事收集工作的人员和车辆名单未向我局备案并开展收集工作的,视同非法收集,取消其试点资格。
4.试点单位应遵守《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一旦被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取消其试点资格。
5.在收集许可证有效期内,试点单位的任一许可类别收集量未达许可规模20%或未达其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60%的,以及许可类别收集总量未达到许可规模50%的,经责令整改后未能完成整改的,不再延续其试点资格。
6.试点单位存在选择性收集其许可范围内小微企业、社会源危险废物,导致任意种类危险废物收集成为当地管理难点的,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执行整改的,不再延续其试点资格。
7.被取消试点资格的单位在全面完成问题整改后,再次提出试点申请时,按照首次申请的程序慎重审核。
(三)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在洛江区政府人民政府网站上对试点单位相关信息进行公开。试点单位要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排污信息、环评和其他行政许可信息、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接受公众的监督。鼓励公众通过各类合法合规途径对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附件:1. 试点单位准入条件
2.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申请表
3. 承诺书
4. XX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建设方案(模板)
5. 洛江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筛选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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