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18-0101-2019-00015
- 备注/文号:泉洛商务〔2019〕6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洛江区商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7-30
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商贸流通股、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加油站:
根据《泉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贯彻实施方案》(泉环委办〔2019〕35号)、《泉州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站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泉环保〔2019〕137号)和《泉州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品油流通环节油品升级工作的通知》(泉商务市场〔2019〕25号)要求,结合我区成品油市场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成品油流通环节油品升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油品升级工作重要性认识。做好成品油流通环节的油品升级工作,是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泉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贯彻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的重要举措。从今年1月1日起,全市成品油经营(批发、零售)企业均已供应符合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各加油站要深刻认识油品升级工作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紧密联系,严格油品购销品质管控,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好油品升级各项工作要求。
二、切实履行油品升级工作的主体责任。各加油站要认真贯彻落实油品升级工作,切实履行成品油流通环节油品升级的主体责任,科学平衡油品升级和市场供应的关系,确保所销售的油品供应足、品质优。一方面,要持续做好加油站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另一方面,要全面停止购入和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
三、切实加强油品升级工作的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商贸流通股、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强成品油经营(批发、零售)企业油品升级工作的监督检查。局商贸流通股、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成品油经营资质年检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要持续督促成品油销售企业建立健全油品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账,强化油品购、销、存的监督检查,对油品置换工作不及时、油品来源不正规的成品油销售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责令停止经营。
泉州市洛江区商务局
2019年7月30日
泉州市洛江区商务局办公室 2019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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