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商务局关于印发《洛江区商贸领域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_法定主动公开内容_洛江区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QZ03118-0101-2025-00007
    • 备注/文号:泉洛商务〔2025〕31号
    • 发布机构:洛江区商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16
    泉州市洛江区商务局关于印发《洛江区商贸领域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5-06-16 16:03
    泉州市洛江区商务局关于印发《洛江区商贸领域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商务系统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防范和遏制动火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和省、市、区消安委部署要求,现将《洛江区商贸领域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人员密集场所范围、动火作业“六必须”和电气焊作业“十不准”

     

    泉州市洛江区商务局    

                                     2025年6月16日


    洛江区商贸领域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安委〔2024〕12号)和省、市、区消安委部署要求,全面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商贸领域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规定,动员全社会力量,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以系统观念破解深层次矛盾问题,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2025年开展集中整治,进一步加强商贸领域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范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发生;2026年持续深化整治工作,巩固提升整治成效,切实消除重点环节的突出安全隐患,完善制度措施,推进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督促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1.压实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规定,结合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任务分工,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督促商场、超市、市场、住宿餐饮等商贸企业(下面简称“商贸企业”)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场所)的动火作业安全工作,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全过程管控,坚决杜绝违规动火作业。

    2.加强统一管理责任。督促商贸企业遵守有关规定,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要对承包、承租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督促承包、承租方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动火作业安全职责。委托其他单位(个人)进行动火作业的,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受托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3.严格动火内部审批。督促商贸企业将内部改(扩)建、装修、线路管道和设备维修、安装、拆除工程及其相关活动中,涉及动火作业的内部审批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建立完善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4.规范动火内审程序。督促商贸企业规范动火作业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作业证、一套安全技术措施”。动火作业证上必须明确动火作业风险和管控措施,经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严格限制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

    5.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商贸企业的动火作业,原则上应在室外进行,并划定动火作业安全区域,非必要不在室内进行,按规定开展动火作业培训考试的场所除外。督促商贸企业严格执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等有关标准要求,禁止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可能影响经营场所安全的,应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相关责任措施的,一律不得动火作业。因特殊情况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动火作业的,应提前对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评估,逐项制定安全操作、现场监护、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将管控责任逐一落实到岗位人员,并使用不燃材料将动火区域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6.落实风险辨识预警。督促商贸企业在动火作业前必须通过公告、入户通知等方式,将动火作业的时间、区域和安全风险逐家告知企业内及周边可能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人员,未经告知风险的,不得擅自动火作业。督促设置固定动火区域的餐饮加工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风险辨识,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各单位和人员要根据安全风险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三)严格涉及动火作业小型工程的备案管理

    7.配合推行小型工程备案管理。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规定,配合住建部门督促商贸企业按照《泉州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暂行规定》及《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江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洛政办规〔20241号),落实涉及动火作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备案管理制度,主动公开备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严禁转包、违法分包。

    (四)严格动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8.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督促商贸企业雇佣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焊接作业人员按规定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具备相应动火作业安全技能,严禁无证作业、人证不符等行为发生。

    9.督促履行查验责任。严禁将动火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无证人员,按照“谁招用无证人员、谁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督促商贸企业履行证书查验责任,通过应急管理部“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公众号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s://cx.mem.gov.cn)、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微信小程序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网址https://zlaq.mohurd.gov.cn)、市场监管总局“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s://cnse.e-cqs.cn/info-pub/pub)核验证书真伪。加强与住建、应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的沟通协调,综合运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本行业领域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五)严格动火作业现场管控

    10.加强作业现场管控。督促商贸企业落实动火作业必须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等相关标准要求,做到履行审批手续、做好现场监护、进行能量隔离、备足消防器材,作业期间严格落实“六必须”“十不准”要求(见附件),作业结束后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督促现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加强动火作业设备、气瓶的安全检验、保养维护,严禁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发生初起火灾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并及时疏散建筑内的人员。

    11.强化突出隐患整治。将商贸企业安全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规在使用或营业期间动火作业、涉及动火作业小型工程未备案、未进行内部审批、未持证上岗、违反动火作业“六必须”等情形,纳入重点管理内容,跟踪做好问题督改。

    (六)强化警示曝光和举报奖励

    12.加强警示曝光。定期曝光动火作业典型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例,公布屡查不改、屡禁不绝、弄虚作假的商贸企业和个人,强化震慑效应。

    13.强化宣传教育。发布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公告,持续在经营场所通过张贴图画、播放视频等方式开展针对性宣传,宣讲违法行为法律后果,真正做到举一反三、以案为鉴、警示社会。

    14.畅通举报渠道。在商贸企业经营场所公共部位的显著位置张贴举报方式,列举使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动火作业、未清理可燃物、未配置灭火器材等举报事项。鼓励商贸企业内部职工、消费者举报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对举报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奖励力度,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要围绕商贸企业动火作业安全隐患整治,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实际,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措施,进一步强化对动火作业的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企业办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全面推动整治工作。

    (二)加强统筹推进。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要统筹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整治、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等专项工作,加强与消防救援、住建、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要定期报送整治行动相关工作信息,建立整治行动工作台账,积极配合督导检查,确保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联系人:小郑,联系电话2260156(办);传真:22630132;电子邮箱:ljqswj201507@163.com

     

    附件

     

    人员密集场所范围、动火作业“六必须”

    和电气焊作业“十不准”

     

    一、人员密集场所范围

    本方案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局、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录像局、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局、卡拉OK局、音乐茶座、酒吧等歌舞娱乐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其他场所动火作业可能影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参照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管理。

    二、动火作业“六必须”和电气焊作业“十不准”

    (一)动火作业“六必须”

    1.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2.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3.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

    4.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6.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二)电气焊作业“十不准”

    1.无从业资质的人员不准焊割。

    2.凡属动火范围的焊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批的,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焊割。

    6.可燃材料做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周边存在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将易燃易爆物品转移至安全地点,在未做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