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411-0101-2021-00003
    • 备注/文号:泉洛退役军人局〔2021〕2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洛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泉州市洛江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23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1-08-31 09:12

    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财政所:

    根据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21〕74号)精神,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人员(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新标准详见附表1)。

    二、提高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新标准详见附表2)。

    三、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参战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新标准详见附表3);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59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新标准详见附表3)。

    请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财政所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相互配合,准确、及时、足额地将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表:1、洛江区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洛江区“三属”抚恤金标准表。

          3、洛江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参战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表。

      

     

     

                             泉州市洛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泉州市洛江区财政局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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