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351-0101-2020-00006
    • 备注/文号:泉洛应急〔2020〕24号
    • 发布机构:区应急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6-28
    泉州市洛江区应急管理局等四部门转发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的通知
    来源:区应急局 时间:2020-06-29 11:28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泉州市应急管理等四部门转发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洛江区应急管理局           泉州市洛江区发展和改革

     

     

    泉州市洛江区工业和信息化           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

     

                                     2020年628

    (此件主动公开)

     

     

     

    泉应急〔2020〕5号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等四部门转发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禁止、限制和

    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发改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科经局、环保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现将《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工信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的通知

    闽应急〔2020〕3号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现将《福建省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发改委      福建省工信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3日

     


    福建省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

    化学品目录(试行)

     

    《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由总则、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则组成。

    一、总则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切实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和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责任。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及地方城市总体规划,从严把控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四)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在本《目录》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禁限控”目录。化工园区应严格根据《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禁限控”目录。

    二、禁止部分

    本《目录》所列禁止危险化学品,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国家有豁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限制和控制部分

    本《目录》所列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在全省范围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遵守以下限制和控制要求:

    (一)新建、扩建生产企业、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应设在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或政府规划的专门储存区域。

    (二)化工园区应坚持严格准入。高安全风险(A类)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较高安全风险(B类)化工园区要统筹考虑,从企业规模、社会可接受风险和安全距离等方面认真审查,原则上要限制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三)企业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要求,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长效机制,以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为核心,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四)生产企业、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购买、储存、销售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信息并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不少于 1 年。

    (五)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指导督促企业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实施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科学化水平,提高化工园区安全保障和应急能力。

    四、附则

    (一)《目录》所述的生产是指从事危险化学品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的生产。

    (二)《目录》所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经营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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