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2018年05月11日)

    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编制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自然资源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指南》,了解自然资源公开服务信息,建议需要获得我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详细阅读《指南》。

    《指南》将根据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指南》,网址是:http://www.qzlj.gov.cn

      本局成立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下面介绍两类信息的公开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0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02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03专项规划;

        0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08行政许可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25工作动态;

        30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可在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参阅洛江区自然资源局编制的《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目录》。目录索引的格式为:

    索引号

    信息名称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信息生

    成日期

    备注/文号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单位公共查阅室查阅。该查阅点开放时间为法定工作日8:00 -12:00,14:30 - 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 - 12:00,15:00 - 18:00),联系电话:0595-22633663。 

      此外,还可通过政务公开栏、报纸等公开媒体获取部分主动公开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至少保留1年以上。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的搜索引擎进行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办理机构:

       1、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的申请办理机构:本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

      本单位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00 -12:00,14:30 - 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 - 12:00,15:00 - 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595-22633663,传真:0595-22633668。办公地址: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231号三楼。

       (二)申请表格的获取

    根据《条例》规定,依申请公开需要填写《洛江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网站上自行获取,网址是:http://www.qzlj.gov.cn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请填写“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④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信息的,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5、以下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请在提出申请前对照:

        ①属于国家秘密的;

        ②属于保密范围或者公开可能导致秘密被泄露的;

        ③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④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但是:对于第②、③项所列的信息,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通过申请获得。

      对于第④、⑤项所列的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有权通过申请获得。

       (四)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者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者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五)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

       请参见附页流程图。

    (六)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区效能办负责组织对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电话:0595-2263301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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