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5月09日)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泉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规定,编制《泉州市洛江区虹山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虹山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阅,网址是:http://www.qzlj.gov.cn/zwgk/zfxxgkzl/jdzfxxgk/hsx/zfxxgkzn/。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机构设置、机关职能;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业农村政策的情况;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乡(镇)筹资筹劳情况;
●乡(镇)社会救助情况;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可“洛江区人民政府网”虹山乡子链接上参阅《洛江区虹山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链接)。目录索引的格式为:
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
内容概述 |
信息生成日期 |
备注/文号 |
(二)公开渠道
1.在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虹山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qzlj.gov.cn/zwgk/zfxxgkzl/jdzfxxgk/hsx/zfxxgkzn/;
2.在区档案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中心获取,该中心配备有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洛江区档案馆地址:泉州市洛江区万盛街89号4楼;咨询电话:0595-22631077;
3.此外,还可通过电视、报纸等公开媒体获取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办理机构:
泉州市洛江区虹山乡的申请办理机构:泉州市洛江区虹山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22077068
传真号码:0595-22078887
电子邮箱:ljhsjyb@126.com(仅供依申请公开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泉州市洛江区虹山乡农民街15号
邮政编码:362015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虹山乡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点此提交),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确认电子邮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3.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虹山乡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下载链接),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请填写“泉州市洛江区虹山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以下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请在提出申请前对照:
①属于国家秘密的;
②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③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④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但是:对于第②、③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通过申请获得。对于第④、⑤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有权通过申请获得。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