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905-0101-2024-00010
    • 备注/文号:泉洛罗政〔2024〕74号
    • 发布机构:罗溪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10
    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罗溪镇中心镇区及主干道两侧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5-10 16:14

      各村委会,镇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罗溪镇人居环境治理水平,合理利用城乡公共空间资源,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及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罗溪镇情实际,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罗溪镇中心镇区及主干道两侧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罗溪镇中心镇区是指以罗溪镇政府机关大院为中心,以罗溪东环路、三兴路及省道213线(高速路口至双溪光武池路口段)为边界的区域范围;主干道两侧是指罗溪辖区内的万虹公路、甬莞高速连接线、省道213线及通往各行政村主干道路两侧范围(距离道路外沿50米可视范围内,下同)。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本镇城乡规划区内、景区景点规划区内、主干道两侧范围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空间、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广告牌、霓虹灯、广告灯箱、阅报栏、画廊、橱窗、报刊亭、标语、条幅等,以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合法办公或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

      二、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有偿设置使用的原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由罗溪镇政府主管部门受理审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利用公共建筑(构筑)物及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取得设置使用权。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筑(构筑)物、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参照执行。因政府需要发布公益性广告,以及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构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免于竞价和收费,但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联合审批制度。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联合审查决定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联合办理,对广告内容、设计图纸、施工材料、设置技术、放置时间等进行审查,对设置地点进行现场勘察,统一审批后组织实施。具体设置程序如下: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广告发布者营业执照;

      2.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3.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安全证明资料;  

      4.广告设置场地照片和场地示意图;

      5.场地权属证明或使用协议。

      (二)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予受理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办理。设置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三)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必须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地点及其他要求进行设置,并于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广告设施的设置。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制作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验收合格或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安全鉴定书后方能投入使用。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五)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洁。如有污损、褪色等情况,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发布公益广告,以免影响风貌景观。招牌广告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因店面转让需重新设置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重新申请设置许可。

      (七)一般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1-2年,大型户外广告(10平方米以上)许可期限为2-3年,电子显示屏和立柱类户外广告许可期限不超过5年,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与活动期限相适应,最长不得超过90日。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该户外广告许可期限届满前一周内提出延期设置申请。设置期限届满不再设置或者延期设置未获批准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并恢复设置场地原状;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并恢复设置场地原状。

      三、职责分工

      (一)镇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作为户外广告设施主管部门,负责罗溪镇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审批、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城乡规划、不符合容貌标准、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和技术规定、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或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二)镇社会事务和社会治理办公室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查及监督管理,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当准确规范。

      (三)镇执法中队负责罗溪镇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巡查工作,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地点、规格、时限、形式设置及存在残缺、污损、褪色、倒斜的广告设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泉州市罗溪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罗溪镇政府统一授权的户外广告运营单位,应根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时限、数量、面积等因素,合理拟定底价,并负责组织公开竞价,统一收取公共产权场所公开出让的费用。该费用主要用于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清理、强制拆除及全镇环境卫生保洁、公益广告设置等。

      四、其他事项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和个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工作中负有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知由罗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罗溪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3日    

      附件

      罗溪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

      请

      人情

      况

      单位(或个人)名称

     

      联系地址

     

      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个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

      请

      设置情

      况

      申请类别

      非临时性(□初次申请   □延续   □变更)       □临时大型

      广告性质

      □商业性质    □公益性质

      是否属于公共用地

      □     □否

      广告设施合同期限

      自                                    

      申请设置时间

      自                                    

      广告形式

     

      载体

     

      广告数量

     

      版面规格

     

      广告设施设置地点

      及具体位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名称及编号

     

      授权委托及承诺事项

      1.兹授权,身份证号:,负责办理申请设置本户外广告许可相关手续,及在法定程序中代表本单位(或个人)签署相关文件,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由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无需填写)

      2.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设置人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主体责任人,应确保广告设施安全使用,杜绝事故发生,如未履行承诺义务造成意外伤亡和财产损坏的,设置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诺做到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或者安全鉴定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规范、安全施工;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设置后不妨碍消防安全通道畅通,不对建筑物日常使用造成不良影响;每季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整体检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遇到台风和大风等恶劣天气预警信号发出时,立即进行设施安全检查,安排专人做好全天候监控和防护措施;在广告设置有效期内,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遇市容整治或街景整治无条件配合整修或者拆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本人签字:                            单位签

      受委托人签字:

            

      注:1.申请人情况中“类型”一栏应视实际情况填写企业性质、单位性质或个人等;2.广告设施合同期限应填写租用场地合同期限;3.若广告设施独立设置于地面,无明显参照物的应注明具体点位的经纬度,位置布局图应标注与周边建筑物、用地红线或道路、人行道的相对距离。

       

      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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