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905-0101-2024-00011
    • 备注/文号:泉洛罗政〔2024〕78号
    • 发布机构:罗溪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18
    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溪镇原社办企业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16:18

      各村委会,镇直各单位:

      《罗溪镇原社办企业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方案(2024年修订)》已于2024年1月8日经镇党政人大联席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8日    

      罗溪镇原社办企业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

      发放方案(2024年修订)

      罗溪镇原有社办企业3家,分别是砖瓦厂、农具厂(含铁木厂、响铜乐器厂)和杏内坊。砖瓦厂和铁木厂原隶属晋江市(原泉州市晋江县),1979年移交罗溪乡人民公社进行管理。1985年两厂所办业务由原厂职工私人承包经营,其后不适应市场经济相继倒闭,由于企业外包时,罗溪镇尚未推行企业社保制度,故未为原社办企业员工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罗溪镇原社办企业员工近年来多次向区人社局、镇政府反映养老问题,我镇本着尊重历史事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拟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2010年7月出台的《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对原社办企业员工退休人员发放老年生活保障金。具体方案如下:

      一、范围对象

      (一)适用企业:罗溪镇原社办企业砖瓦厂、农具厂(含铁木厂、响铜乐器厂)和杏内坊。

      (二)适用人群:上述企业中,通过正规渠道进入企业(调岗、招工、补员)参加工作的全职正式员工,因各种原因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以上企业尚有原在职人员所发放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至当事人死亡当月为止。

      二、保障标准

      由于镇办企业原老职员未执行社保制度,未办理养老金,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17年经镇党委研究决定按照当时最低生活标准的60%予以发放生活保障金每月每人470.4元,截止2023年12月,我镇一直执行该标准。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物价上涨,生活成本逐步加大,原先的补贴标准已无法满足日常生活需求。

      《泉州市洛江区民政局 泉州市洛江区财政局 泉州市洛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泉州市洛江区社会经济调察队关于提高泉州市洛江区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泉洛政民〔2022〕25号)附件《洛江区2022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表》中,“洛江区2022年城乡低保标准900元/人月”。罗溪镇党政人大联席会研究,参照文件执行,原有社办企业退休人员老年人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由原来每月470.4元提高至900元,今后随着洛江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每季度末发放一次。

      三、申请程序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提出申请,将申请人的个人申请材料、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送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进行审核,待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

      四、审批发放程序

      对材料齐全,符合发放条件的申请对象,每季度经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生存认证后,其老年生活保障金于每季度末发放。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11月14日制定的《中共洛江区罗溪镇委员会 洛江区罗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罗溪镇原社办企业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方案的通知》(泉洛罗委〔2017〕89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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