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5月19日)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泉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在洛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罗溪镇人民政府处子站上查阅《指南》,网址是:
http://www.qzlj.gov.cn/zwgk/zfxxgkzl/jdzfxxgk/lxz/zfxxgkzn/
镇政府确定镇党政综合办公室为全镇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成立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镇政府各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机构设置;
●规范性文件;
●规划计划方案意见;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城乡建设管理;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洛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专栏-罗溪镇人民政府(http://www.qzlj.gov.cn/zwgk/zfxxgkzl/jdzfxxgk/lxz/zfxxgkzn/)上公布。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公文生成日期 |
标题 |
内容概述 |
有效性 |
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政府信息的标识符。
主题分类:政府信息所属目录的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文号:政府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公文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制作发文日期。
标题:政府信息的标题。
内容概述:政府信息的标题。
有效性: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洛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罗溪镇人民政府处的子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阅。
(二)公开渠道
1、在洛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罗溪镇人民政府处子站上公开。
2、在罗溪镇人民政府内设立信息查阅区,备公众查阅。
3.此外,通过农村广播、政务公开栏、简讯等载体获取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入洛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罗溪镇人民政府处子站的“政务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镇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内查阅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3.罗溪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专区(地址: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罗溪街119号一楼,联系电话:0595-22057095)
4.“生态罗溪”微信公众号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办理机构:
1.申请办理机构:罗溪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22057095
通信地址: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罗溪街119号
邮政编码:362015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洛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罗溪镇人民政府处子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罗溪镇人民政府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洛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罗溪镇人民政府处子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请填写“罗溪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