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教育局 中共泉州市洛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泉州市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洛江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泉州市洛江区公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编外合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_部门_洛江区人民政府
泉州市洛江区教育局 中共泉州市洛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泉州市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洛江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泉州市洛江区公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编外合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泉洛教人〔2016〕33号

 

各中小学、幼儿园,敬德职业技术学校:

  为解决教师编制紧缺问题,保障教学需要,现将《泉州市洛江区公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编外合同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规范聘用编外合同教师管理,维护教师队伍稳定,促进洛江区教育事业发展。

 

 

  泉州市洛江区教育局                                                               中共泉州市洛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泉州市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洛江区财政局

                                                                                                 2016年8月16日

 

泉州市洛江区公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编外合同教师管理办法


  为解决教师编制紧缺问题,规范聘用编外合同教师管理,保障教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参照泉州市教育局、中共泉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直公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合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泉教人〔2016〕61号),结合实际,对我区公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聘用编外合同教师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洛江区公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二、聘用原则

  (一)择优聘用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不断创新聘用方式,提升聘用质量。

  (二)能进能出原则。用人单位与编外合同教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科学用人机制。

  (三)尊重人才原则。按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保证编外合同教师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实行单位自主用人、编外合同教师自主择业、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管。

  三、编外合同教师聘用

  (一)编外合同教师聘用人数审核

  在现有编制无法调剂保障的情况下,由区编制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编外合同教职工人员规模控制数(在上级有关事业单位编制政策未调整之前,原则上每三年按2016年1月控编减编后的各类学校事业编制总数不超过10%核定,并结合在校生规模适当调整),报区编委会审定。教育主管部门在规模控制数内,根据各学校需求聘用编外合同教师。聘用编外合同教师数量经区教育局审核,区编办核准后,由区教育局会同区人社局组织实施。

  (二)编外合同教师资格条件

  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备岗位所需教师资格、学历、学位、职称、专业及其他条件。其中学历要求必须具有报考岗位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幼儿园、农村学校小学编外合同教师岗位的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为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或在近三年内被认定有人事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或现役军人,或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聘用。

  (三)考核聘用办法

  在可聘用编外合同教师数量内,对参加过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考试笔试合格线及以上(折算成百分制为60分,其中体育、音乐、美术岗位的合格线为55分)的落聘人员进行公开招聘(笔试成绩=折成百分制的笔试成绩+加分)。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确定体检对象。

  经考核、体检等环节确定的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期满不影响聘用的,符合条件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人事代理。

  (四)劳动合同签订

  用人单位与编外合同教师自聘用之月起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一经签字、盖章即生效。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编外合同教师个人档案。

  用人单位与编外合同教师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前,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试用期参照法律规定执行。

  (五)编外合同教师日常管理

  教育主管部门要参照教师队伍管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包括考核管理、职称评聘等,切实加强对编外合同教师的服务管理。不断提高编外合同教师的学历层次、师德修养和教学水平,完善编外合同教师队伍结构,切实提高编外合同教师的整体素质。

  用人单位要加强编外合同教师的考核管理,聘用期间年度考核、职称评聘等相关材料要存入其个人档案,并办理人事代理,实行滚动管理。编外合同教师学年度考核按本单位制定的编外合同教师考核办法进行量化考核。年度考核及聘用期满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六)劳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劳动争议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约定事项执行,相关条款体现于劳动合同中。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允许被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编外合同教师解除劳动合同,但聘用人员在当学年度3月前需提出申请并经同意的,方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招聘考试。当学校在校生规模大幅下降或减编控编政策有所调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仍需保留部分编外合同教师的用人单位,应按制定的编外合同教师考核办法实行学年度量化考核,确定续签劳动合同的对象。

  在考核管理过程中,若发现聘用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各单位在聘用编外合同教师中如存在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审批编外合同教师请假,或者私自借用编外合同教师等行为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以及经办人员责任。

  四、编外合同教师待遇

  (一)编外合同教师薪酬标准原则上与编内教师同工同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自行发放使用。

  (二)用人单位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编外合同教师统一办理“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切实落实编外合同教师的社会福利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相关部门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予以缴交,相应的费用按规定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三)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再为解聘人员缴纳“五险一金”,解聘人员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自行按规定接续养老、医疗保险关系。

  (四)编外合同教师在请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培训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享有同等权利,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公办教师的管理办法执行。

  (五)在洛江区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连续任教5年及以上的编外合同教师,符合招聘条件的,经教育、人社部门批准,在参加洛江区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公开招聘编制内教师考试时年龄可以放宽到40周岁以下,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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