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一、经2019年8月26日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闲置厂房盘活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洛政文〔2019〕26号)进行修改,情况如下:
(一)将“企业生产经营贡献奖励”条款原内容“鼓励通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盘活现有闲置厂房。对2019年从洛江区域外新引进入驻闲置厂房的工业企业,在2019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企业当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如企业在2020年度、2021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分别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再按照企业当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60%、40%予以奖励。企业在2019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超过500万元,按照企业当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如企业在2020年度、2021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分别超过1000万元、1500万元,再按照企业当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30%、20%予以奖励”修改为“鼓励通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盘活现有闲置厂房。对2019年从洛江区域外新引进入驻闲置厂房的工业企业,在2019年度对财政贡献超过1000万元,按企业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如企业在2020年度、2021年度对财政贡献分别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再按照企业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留成部分的60%、40%予以奖励。企业在2019年度财政贡献超过500万元,按照企业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如企业在2020年度、2021年度对财政贡献分别超过1000万元、1500万元,再按照企业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留成部分的30%、20%予以奖励”。
(二)其他方面
1.将“附则”修改为“其他”。
2.将“实施细则”修改为“申报指南”。
3.删除“享受本措施的工业企业需在洛江行政辖区登记注册独立法人”。
4.将“符合本措施的闲置厂房入驻企业与区级其他优惠政策存在重叠的”修改为“符合本措施的闲置厂房入驻企业同时符合区级其他优惠政策的”。
5.将“企业当年度获得的资金奖励总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修改为“企业当年度获得的资金奖励总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缴纳财政贡献区级留成部分”。
二、经2019年10月10日区政府第3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对《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泉洛政办〔2015〕105号)进行修改,情况如下:
(一)删除第二部分“推进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第(一)点中“各乡镇(街道)应于2015年6月底前,制定本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设施建设规划,确保2016年底前基本实现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二)第三部分“健全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第一点中的“切实加强基层监管部门及派驻乡镇(街道)机构的执法力量,优化监管执法人员结构”修改为“切实加强环境网格化平台建设”。
(三)删除第三部分“健全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第一点中“在强化联合执法基础上,试点推行基层农业、食药监、公安等部门综合执法”。
(四)第三部分“健全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第三点中的“食药监、公安、环保、工商、农水等部门”修改为“由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洛江大队,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
(五)附件2中所有“办法”均修改为“规定”。
三、《关于进一步鼓励闲置厂房盘活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详见附件1、2),并重新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闲置厂房盘活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洛政文〔2019〕26号)、《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泉洛政办〔2015〕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进一步鼓励闲置厂房盘活发展若干措施
2.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7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鼓励闲置厂房盘活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闲置资产盘活工作,拓展产业项目落地新空间,培育工业经济新增长点,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企业生产经营贡献奖励
鼓励通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盘活现有闲置厂房。对2019年从洛江区域外新引进入驻闲置厂房的工业企业,在2019年度对财政贡献超过1000万元,按企业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如企业在2020年度、2021年度对财政贡献分别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再按照企业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留成部分的60%、40%予以奖励。企业在2019年度财政贡献超过500万元,按照企业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如企业在2020年度、2021年度对财政贡献分别超过1000万元、1500万元,再按照企业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留成部分的30%、20%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税务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企业兼并重组奖励
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优质企业对厂房闲置或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对并购资金规模达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实际发生并购资金规模3%的额度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金融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闲置厂房盘活工作,密切配合,针对闲置厂房情况要提前谋划、认真排摸,准确掌握闲置厂房分布、数量、资产等信息,并通过精细服务、信息共享,为企业“牵线搭桥”,实现闲置厂房与投资业主之间的精准对接。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发改局、商务局、招商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其他
(一)本措施由区工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有关单位可结合实际,根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或申报指南。
(二)本措施所称的年度均为会计年度,根据《会计法》第11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符合本措施的闲置厂房入驻企业同时符合区级其他优惠政策的,当年度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申报执行,不叠加享受。企业当年度获得的资金奖励总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缴纳财政贡献区级留成部分。
(四)本措施自2019年10月1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16日有关闲置厂房盘活奖励措施参照本措施执行。
附件2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泉政办〔2015〕28号)精神,加快建立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及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一)强化责任意识和报告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制品。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乡镇(街道)和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的义务。各地要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和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报告义务。
(二)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统筹规划和科学配置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监管体系和支持保障措施,制定和实施工作方案,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在江河、湖泊、溪流、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或跨区域流入的病死畜禽和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街道)组织收集处理;对跨区域流入的病死畜禽,区农水局要及时组织力量,所在地乡镇(街道)配合,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做好疫情排查工作。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推进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
(一)建立科学高效的病死畜禽收集处理体系。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当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与当地养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形成“布局合理,配置到位,管理规范”的病死畜禽收集处理体系。鼓励有投资经营能力的企业建设运营或承包经营病死畜禽无害化专业收集处理站(场)。
(二)坚持自行处理和集中处理相结合。一是所有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定点屠宰厂(场)都必须建设与养殖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二是各乡镇(街道)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配备收集、装运、处理设施设备,建立公益性、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收集处理站。畜禽养殖重点乡镇(街道)以及洛阳江主干流流经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公共设施。养殖村(社区)要创造条件设立病死畜禽收集点、暂存设施,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并配备专用运输车、运输袋、冷藏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形成“村(社区)设站点、农户送交,流动收集、集中处理”的模式。三是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完善防疫设施的基础上,探索利用现有医疗垃圾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等对病死畜禽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四是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最终产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示范,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
三、健全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
(一)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我区将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调整充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切实加强环境网格化平台建设,加强监管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训和建设,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专业化、职业化监管队伍。
(二)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病死畜禽流动信息互通、隐患互排、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定期或不定期互相通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问题,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提高执法效率。
(三)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洛江大队,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可能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做好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扣押、取样、鉴定、保存及处理等相关工作。公安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等及时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
(四)完善监管工作措施。支持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屠宰场、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等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录像、存档,发挥“电子警察”的作用。充分发挥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尤其是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制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于违法抛弃、销售、屠宰病死畜禽和加工、制售、经营病死畜禽产品的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
四、强化政策支持保障
(一)坚持财政补助和保险联动相结合。各乡镇(街道)要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贯彻落实《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号)精神,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行全覆盖,经乡镇(街道)指定的人员确认后,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收集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对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者给予每头共80元的补贴。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补贴分配、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能够正常运营。乡镇(街道)组织对江河、湖泊、溪流、水库等水域和城市公共场所、乡村(社区)发现弃置的病死猪进行收集处理后,区政府参照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对乡镇(街道)或处理者给予补助。区级财政对规模养殖场建设发酵舍,乡镇(街道)建设无害化处理场(点)的,给予建设项目补助。区财政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省级以下承担的配套补助经费以及现场确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区农水局要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畜禽保险工作,落实保费补贴,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建立健全保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鼓励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简化理赔流程,减少查勘成本,提高理赔效率。逐步推行生猪以外的其它畜禽的保险,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局面,在增强畜禽养殖者抵御风险能力的同时,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二)落实相关支持措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用电优惠;无害化处理设施应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支持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区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推进“平安洛江”、“生态洛江”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考核评价和督查督办,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运行机制。
附件:1.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补助标准
2.洛江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规定
附件1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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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建设项目 |
财政补助(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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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财政 |
市级财政 |
区级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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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害化处理厂(场)购置有效容积达20m3以上(或一次处理能力达10吨以上)大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械设备 |
100 |
- |
- |
2 |
存栏1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大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械设备 |
20 |
- |
- |
3 |
规模养殖场、生猪定点屠宰场、乡镇配套建设的发酵舍无害化处理设施 |
- |
5-10 |
- |
4 |
建设实际容量达200立方米以上的化尸池(窖)集中处理点 |
- |
20 |
- |
5 |
建设实际容量达300立方米以上的化尸池(窖)集中处理点 |
- |
30 |
- |
6 |
规范建设的公益性集中处理点 |
- |
- |
5 |
7 |
建设配置3台以上大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的集中处理场 |
- |
30 |
- |
8 |
建设配置3台套以上大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并配套监控摄像的集中处理场 |
- |
- |
10 |
9 |
规范运行的公益性集中处理场运行费用 |
- |
- |
2万元/年 |
10 |
配置3台以上大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并规范运行的公益性集中处理场运行费用 |
- |
- |
5万元/年 |
附件2
洛江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构建多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管理机制,提升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全区无害化处理全覆盖,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环境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补助规定。
一、补助范围
全区范围内所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
二、补助标准
实行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按照“谁交出(病死畜禽)、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对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单位予以适当补助。养殖场(户)对养殖环节的病死畜禽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经当地政府指定的人员确认,对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者给予每头共80元的补贴。
乡镇(街道)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猪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后,除了参照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费用给予补助,区财政另外予以每头100元的收集费用。
同时,为保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确认工作的顺利开展,区财政应适当安排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现场确认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三、补助申报程序
(一)病死猪处理、确认
1.养殖者自行处理
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猪时,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规模养殖场(户)的报告后,应及时指派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确认。
(1)清点病死猪数量,要求养殖者对每头病死猪及无害化处理过程拍摄监控视频存档;
(2)监督养殖场(户)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或《散养户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2),并由养殖场(户)、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人员双方签字确认。规模养殖场签字人员须为饲养场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委托必须出示委托书。
2.集中处理
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集中处理运营单位须在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出入口、病死畜禽处理工作间等处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车辆进出、病死畜禽处理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并存档备查。集中处理运营单位负责人对收集、核实和处理负总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人员监督集中处理运营单位按以下要求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1)认真做好病死畜禽收集工作,建立“日收集台账”,载明病死畜禽数量、病死畜禽来源、畜禽饲养量、畜禽标识情况等,并由养殖者、收集人、接收人、监管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对每头病死猪按要求进行拍照存档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日处理台账”,载明处理数量、处理方式等,并由处理人员和集中处理运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3)每月对各规模养殖场(小区)、散养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量进行汇总,分别形成《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3)和《散养户养殖环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4)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定期对集中处理场所集中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畜禽的处理:
(1)清点病死畜禽数量,对病死畜禽在发现的弃置地进行拍照,并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过程拍摄监控视频存档;
(2)填写《弃置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5)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害化处理负责人和指定的监督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4.若发现畜禽属于因染疫或疑似染疫而死亡的,应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发现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应及时报请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5.无害化处理记录、照片和监控视频等资料存档时间不少于2年。
(二)材料报送、审核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确认的上月规模养殖场(小区)、散养户、病死猪集中处理运营单位以及处理的病死畜禽登记表报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登记造册,形成《区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6)、《区级散养户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7)和《区级弃置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8)。
四、监督检查及拨付程序
病死猪统计以半年为一个时段,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按统计时段每年发放两次。
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监管,对补助资金定期进行检查,设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并在补助资金下拨前将养殖场(户)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在村(社区)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区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一折通”或转账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散养户、集中处理运营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附件 1.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情况登记表
2.散养户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3.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
处理情况登记表
4.散养户养殖环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5.弃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6.区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
处理情况统计表
7.区级散养户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8.区级弃置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1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20 年 月)
养殖场(小区)名称: 地址:
无害化 处理时间 |
畜禽饲养量 |
无害化处理 数量 |
无害化处理方式 |
养殖场(小区)负责人身份证号、电话、 签名 |
监管人员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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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埋 |
化制 |
高温 处理 |
化学 处理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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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留存,一份交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定。
乡镇(街道)(签章)
附件2
散养户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20 年 月)
散养户: 地址:
无害化 处理时间 |
畜禽饲养量 |
无害化处理 数量 |
无害化处理方式 |
散养户负责人身份证号、电话、签名 |
监管人员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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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埋 |
化制 |
高温 处理 |
化学 处理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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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留存,一份交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定。
乡镇(街道)(签章)
附件3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20 年 月)
集中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名称: 地址:
收集 时间 |
养殖场 名称 |
畜禽饲养量 |
无害化处理数量 |
无害化处理方式 |
养殖场负责人身份证号、电话、签名 |
运营单位负责人签名 |
监管人员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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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埋 |
化制 |
高温处理 |
化学 处理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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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留存,一份交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定。
乡镇(街道)(签章)
附件4
散养户养殖环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20 年 月)
集中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名称: 地址:
收集时间 |
散养户 名称 |
畜禽饲养量 |
无害化处理数量 |
无害化处理方式 |
散养户负责人身份证号、电话、签名 |
运营单位负责人签名 |
监管人员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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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埋 |
化制 |
高温处理 |
化学 处理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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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留存,一份交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定。
乡镇(街道)(签章)
附件5
弃置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20 年 月)
无害化 处理时间 |
弃置病死猪地点 |
无害化处理 数量 |
无害化处理方式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害化处理负责人身份证号、电话、签名 |
监管人员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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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埋 |
化制 |
高温 处理 |
化学 处理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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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留存,一份交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定。
乡镇(街道)(签章)
附件6
区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20 年 月)
填报单位(公章):
乡镇(街道) |
规模化养殖场 (小区)数量 |
畜禽饲养量 |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量 |
无害化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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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埋 |
化制 |
高温 处理 |
化学 处理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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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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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区级散养户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20 年 月)
填报单位(公章):
乡镇(街道)名称 |
行政村名称 |
散养户名称 |
散养户负责人身份证号 |
散养户负责人联系电话 |
畜禽饲养量 |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量 |
无害化处理方式 |
散养户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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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埋 |
化制 |
高温 处理 |
化学 处理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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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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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区级弃置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20 年 月)
填报单位(公章):
乡镇(街道)名称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害化处理负责人身份证号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害化处理负责人联系电话 |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 |
无害化处理方式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害化处理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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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埋 |
化制 |
高温 处理 |
化学 处理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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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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