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降低公租房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的通知_政府办_洛江区人民政府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降低公租房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的通知
泉洛政办〔2017〕16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公租房分配入住,提高公租房的使用效率,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17〕18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抓紧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实施意见》(泉建住〔2017〕12号)和《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江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洛政办〔2013〕2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降低我区公租房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具体如下:

一、调减来洛务工人员缴交社会养老保险年限

来洛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在本区缴交社会养老保险年限由原来的3年以上调整为连续缴交1年以上。

二、降低乡镇公租房的准入标准

申请乡镇公租房的,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居民,或与当地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2.在当地无自有私房;

3.未购买和承租政策性住房。

三、扩大分类保障对象范围

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探索保障性住房分类保障加快配租配售步伐的通知》(闽建住〔2013〕19号)规定六类分类保障对象外,将归侨侨眷、青年医生、青年教师以及公安协警纳入分类保障范畴。

四、本通知由泉州市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17年12月6日开始施行。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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