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01-0200-2018-0009
- 备注/文号:泉洛政办〔2018〕58号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6-11
泉洛政办〔2018〕58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洛江区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
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洛江区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洛江区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8〕4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作出贡献,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018年底前,全面推行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扩大公众监督,基本实现信息公开“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序深化”。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公开清单。制定洛江区区级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见附件),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并在政府网站上或法定指定信息发布媒介上及时发布。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住建局、农水局、林业局、环保局等
(二)确定公开范围。一般公开和重点公开相结合,重点公开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其他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参照执行。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住建局、农水局、林业局、环保局等
(三)明确公开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住建局、农水局、林业局、环保局等
(四)强化公开时效。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住建局、农水局、林业局、环保局等
(五)拓宽公开渠道。依托政府网站或法定指定信息发布媒介,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提高影响力。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住建局、农水局、林业局、环保局等
(六)构建数据共享平台。积极构建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指定媒介发布后,应与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实时交互至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汇总发布。引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共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住建局、农水局、林业局、环保局等
(七)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全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用信息应当同时交互至泉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托“信用泉州”网站及时予以公开,并由泉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至福建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住建局、农水局、林业局、环保局等
(八)建立“黑名单”制度。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黑名单”信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区政府网站或法定指定信息发布媒介上予以公开,交互至泉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由泉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至福建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住建局、农水局、林业局、环保局等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对照洛江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或工作计划,确保任务逐项得到落实。
(二)开展工作自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发改局每年开展一次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查。自查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实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自查结果每年11月底前书面报区政府办公室,作为绩效考核依据。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将本领域工作开展情况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纳入绩效考核。区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附件:洛江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附件
洛江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序号 |
公开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时限 |
公开方式 |
责任主体 |
监督渠道 |
1 |
住房保障领域 |
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法规 |
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有关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和棚户区改造等规范性文件。内容:文件名称、文号、发布部门、发布日期、正文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政府网站 |
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 |
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内容: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套数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政府网站 |
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清单。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面积、总投资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政府网站 |
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建设进展情况通报。内容:完成投资情况、开工情况、基本建成情况、配租配售情况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政府网站 |
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 |
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等申请的条件标准。内容:房源类型、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产、人均住房面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政府网站 |
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
分配房源信息。内容:项目名称、所在城区、保障房类型、建设地址、项目状态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政府网站 |
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分配程序信息。按照批次分配计划,制定保障性住房批次分配程序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政府网站 |
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分配过程信息。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执行批次分配程序产生的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政府网站 |
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分配结果信息。内容:分配对象姓名、分配保障性住房类型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政府网站 |
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保障性住房退出信息 |
保障对象名称、原租购保障性住房类型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政府网站 |
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保障性住房办事指南 |
申请审批的具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政府网站 |
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 |
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源分配、改造结果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政府网站 |
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序号 |
公开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时限 |
公开方式 |
责任主体 |
监督渠道 |
|
2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
土地供应 计划 |
包括计划供应面积、用途、比例等 |
政府批复供地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中国土地市场网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出让公告 |
包括出让方式、宗地坐落、面积、土地用途、起始价、加价幅度、交易时间、地点、报名申请条件、竞买保证金缴纳账号 |
与出让公告发布之日同时发布 |
中国土地市场网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成交公示 |
包括受让人、出让方式、宗地坐落、面积、土地用途、出让价款 |
交易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
中国土地市场网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供应结果 |
包括受让人、出让方式、宗地坐落、面积、土地用途、出让价款 |
出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 |
中国土地市场网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3 |
矿业权出让领域 |
出让公告 信息 |
包括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备(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风险提示: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等 |
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 |
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出让结果公示信息 |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场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交时间、方式;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 |
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4 |
政府采购领域 |
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 |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执行 |
采购文件在采购项目公告同时公告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执行 |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采购项目公告同时公告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序号 |
公开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时限 |
公开方式 |
责任主体 |
监督渠道 |
|
4 |
政府采购领域 |
采购结果 |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执行 |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采购合同 |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执行 |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采购人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 |
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 |
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区财政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 |
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区财政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
当事人名称、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区财政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5 |
国有产权交易领域 |
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 |
交易项目简要情况、批准时间、批准单位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产权交易机构门户网站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交易项目信息(含挂牌价格、审计结果) |
交易项目简要情况、挂牌价格、受让方资格条件、竞价方式、价款支付期限要求、债权债务处置要求、交易保证金、需要受让方接受的条件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产权交易机构门户网站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成交公告(含交易价格) |
成交项目名称、受让方名称、成交价格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产权交易机构门户网站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违法失信行为及监督处罚信息 |
违法失信行为时间、内容、造成的后果、处罚情况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产权交易机构门户网站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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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 |
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 |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政府网站 |
项目审批部门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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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政府网站 |
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序号 |
公开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时限 |
公开方式 |
责任主体 |
监督渠道 |
6 |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 |
招标公告 |
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省、市指定的媒介 |
招标人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中标候选人 |
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省、市指定的媒介 |
招标人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中标结果 |
|
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 |
国家、省、市指定的媒介 |
招标人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合同订立和履行等信息 |
|
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 |
国家、省、市指定的媒介 |
招标人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7 |
林业产权交易领域 |
省属和县属国有林权流转 |
流转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等信息 |
林权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政府网站 |
区林业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8 |
排污权交易领域 |
排污权收储 |
包括收储项目名称、收储量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政府网站 |
区环保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抄送:区国土资源分局、工商分局。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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