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01-0200-2018-00012
- 备注/文号:泉洛政办〔2018〕107号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0-25
泉洛政办〔2018〕107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函〔2018〕51号)、《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民优〔2018〕152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要求的通知》(泉政办函〔2018〕22号)等精神,为切实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的重要意义
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对于推动退役军人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和基本情况的重要手段,是建立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大数据平台的重要步骤,是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提高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基础。
二、信息采集的对象、内容
(一)采集对象
本次信息采集对象包括所有健在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5)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6)复员军人;(7)残疾军人;(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11)病故军人遗属;(12)现役军人家属。
上述采集对象既包括已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也包括未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其中(3)、(4)、(5)项由区信息采集专班负责统一组织通知和开展信息采集。
(二)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对象个人基本信息、对象类别信息、基本生活状况、主要诉求等主要信息,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
三、组织实施
此次采集信息项目和内容较多,工作量较大,为尽快摸清底数,信息采集工作分两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以摸清对象身份等信息为主,建立各类对象信息档案,力争在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第二阶段以信息交叉比对、校核、充实为主,全面摸清各类对象综合情况,力争2019年4月底前完成。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全面规范、严谨细致、分级负责、属地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在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统筹负责,民政、人社部门具体协调,会同组织、宣传、信访、公安、财政、国土、住建、统计、档案、医保和人武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社区)具体落实。
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分别设置集中采集点和自主申报点,采取自主申报、集中采集、交叉比对、上门核实等方式进行信息采集。
(一)宣传发动(集中宣传时间2018年10月20日—10月23日)。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统一口径、集中发声,通过广播、报刊等主流宣传阵地进行广泛宣传,利用官方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深入宣传,在机关、企事业单位、车站、市场、广场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委会等人员聚集的地方张贴宣传海报等多形式多途径,广泛宣传信息采集工作,积极引导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主动申报信息,营造深厚的舆论氛围。
全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要积极组织,指导军队转业干部和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积极主动到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信息。各级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压实工作责任,保证异地工作、外出务工等人员全面参与信息采集,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采漏报问题。
(二)个人申报(集中申报时间2018年10月25日—11月15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自主申报点申报信息,准确、全面、细致填写《信息采集总表》,并根据个人具体身份类别填写相关的《信息采集分表》(详见附件1-13)。
申报时需携带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1)身份证;(2)户口本;(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4)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6)立功受奖证件;(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对于退役军人没有退役证件的,需查档复印《入伍登记表》和《退伍军人登记表》等材料;
对于本人现使用名与入伍时使用名不同,如果两个姓名退役档案均有体现,把体现的档案复印下来,反之应由所在地村(社区)严格调查核实;
对于没有相关证件及档案,无法证明退役军人身份的,应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武部、村(社区)委会和已采集的同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纪要内容要体现个人身份、对象类别信息和本人服役及安置情况),在村(社区)委会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采集录入,由区信息采集专班比对认定其身份。对于确实无法证明身份的原则上不采集。
(三)手工采集(2018年10月25日—11月15日)。村(社区)采集专班工作人员要按照信息采集表和信息采集端的有关要求,坚持采集对象和采集信息全面无遗漏,信息数据准确无差错和“精细严实”的工作态度,逐一核实对象信息和验证申报材料,现场拍摄对象“个人免冠照片”(肩部以上,头部占照片尺寸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像清晰且在相框内水平居中)和相关证件照片,并对申报证件进行复印备核(身份证复印正反面在同一张纸上、户口簿复印首页和本人页在同一张纸上、退役证件等复印个人情况和证件内容信息页在同一张纸上),连同有关信息采集表、汇总表上报乡镇(街道)信息采集专班。
(四)集中采集(2018年11月16日—12月5日)。各乡镇(街道)原则上应设立1个以上集中采集点开展定点采集,根据村(社区)上报情况,合理安排时间节点,组织通知辖区内采集对象到集中采集点,利用数据核查设备读取采集对象身份证信息,现场审核校核村(社区)上报信息,做到信息完整规范,无空栏缺项,数据符合罗辑,无前后矛盾,并拍摄本人免冠照片,按规定录入系统内,及时上传信息数据,每周至少上传一次数据到信息采集平台。
对年老体弱、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对象,村(社区)、乡镇(街道)要采取上门服务等分散采集的方式采集数据。
(五)数据复核(2018年11月16日—12月15日)。区信息采集专班会同公安、武装等部门,对乡镇(街道)导入或录入的数据及时逐条逐项复核及完善,重点核查并确认身份证号、住址等户籍信息以及服兵役、安置、抚恤情况等信息,随传随核随报,对系统中提示错误或有问题的人员信息进一步核验,确保基础信息准确无误。
(六)建立档案(2018年12月底前)。此次信息采集标准时点截至2018年10月1日,区信息采集专班对申报登记人员的信息数据,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之后新增加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可随时采集更新,建立定期更新长效机制,在新兵入伍、老兵退役等时间节点,通过定期、不定期更新数据的方式,及时更新完善信息数据,录入信息采集平台,确保信息数据动态管理、准确有效。
四、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在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调动各方资源力量,成立区、乡镇、村(社区)三级信息采集工作专班,统一负责信息采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调度,确保信息采集工作有序开展。区信息采集专班将不定期检查督导,对采集工作推进不力,或弄虚作假的,将通报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二)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宣传、信访、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住建、统计、档案、医保和人武部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观念,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各领域数据共享,联动运行,共同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三)要周密安排部署。各乡镇(街道)要理清贯彻落实信息采集工作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本辖区信息采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采集范围和时间节点,防止一哄而上。要在10月30日前完成业务培训,动员部署,确保如期完成所有信息采集工作任务,切实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和基本情况。
(四)做好保障工作。信息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采集对象覆盖范围广,信息要求全面翔实,数据准确度要求高,数据校对、审核工作繁重,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至少要配备2-3名信息采集人员。信息采集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信息采集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前提下,列入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保障到位。
(五)加强信息保护。信息采集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严格审核采集录入和传输信息数据,坚持涉密信息不采集、不录入的原则,严禁将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番号(如:X师X团X连)等涉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在信息采集、比对、核实工作中,要使用专用电脑录入,确保专机专用;要加强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的使用和管理,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和共享关于退役军人的服役信息。
(六)正确引导舆情。这次信息采集工作只是收集基本数据,摸清底数,不作为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各级各部门在采集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因信息采集而给采集对象造成误解,避免出现新的社会矛盾,产生新的社会稳定问题。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并由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专班汇总。
联系人:杜丕拼(民政局) 联系电话:22638831
杜得时(人社局) 联系电话:22633825
附件:1.福建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总表
2.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信息采集分表
3.福建省退役士兵信息采集分表
4.福建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信息采集分表
5.福建省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信息采集
分表
6.福建省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
红军失散人员)信息采集分表
7.福建省复员军人信息采集分表
8.福建省残疾军人信息采集分表
9.福建省伤残民兵民工信息采集分表
10.福建省烈士遗属信息采集分表
11.福建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信息采集分表
12.福建省病故军人遗属信息采集分表
13.福建省现役军人(含武装警察部队)家属信息采集分表
14.洛江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汇总表
15.洛江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专班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
附件1
福建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总表
基础信息 |
|||||||||||||||||||||
姓 名 |
|
性 别 |
□男 □女 |
民 族 |
|
近期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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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户籍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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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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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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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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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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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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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签发机关 |
|
有效期限 |
|
||||||||||||||||||
政治面貌 |
□中共党员 □群众 |
文化程度 |
□博士 □硕士 □大学本科 □大学专科(高职) □中专(中技) □高中 □初中以下 |
||||||||||||||||||
家庭住址 住地) |
镇(街道) 村(社区) (填至门牌号) |
||||||||||||||||||||
户籍类别 |
□城镇(非农业) □农村(农业) |
婚姻状况 |
□未婚 □已婚 □离异 □丧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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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
手机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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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
|
微信号 |
|
||||||||||||||||||
生活状况 |
|||||||||||||||||||||
现工作单位(含离退休前单位) |
□国家机关 □事业单 □国有企业 □外资企业 □私营企业 |
||||||||||||||||||||
现单位性质(含离退休前单位) |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外资企业 □私营企业 |
||||||||||||||||||||
个人年收入(单位:元) |
□工资性收入 □离休退休金 □养老金 □其它 |
||||||||||||||||||||
医疗保险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 □无 |
||||||||||||||||||||
养老保险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 □企业) □离退休金 □无 |
||||||||||||||||||||
失业保险 |
□有 □无 |
住房公积金 |
□有 □无 |
||||||||||||||||||
住房状况 |
□无 □自建房(间数: ) □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 □公租房 □廉租房 □商品房(住房面积: ) |
||||||||||||||||||||
社会救助 状况 |
□低保 □五保 □建档立卡贫困户 □无 |
||||||||||||||||||||
享受国家 抚恤补助金 情况 |
□是 □否 |
享受残疾人两项 |
□是 □否 |
类别信息 |
|||
2-1 军队转业干部 |
□计划分配 □自主择业 □企业军转干部 |
||
2-2 退役士兵 |
□安排工作 □自主就业 □自谋职业 □国家供养 □回乡生产 □符合转业条件选择复员 □按政策取消待遇 □复工、复职、复学 |
||
2-3 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士官 |
□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休干部 □军队安置管理的军休干部 |
||
2-4 无军籍离退休职工 |
□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 |
||
2-5 退伍红军老战士 (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
□红军老战士 □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
||
2-6 复员军人 |
□作复员安置的军队干部 □在乡老复员军人 |
||
2-7 残疾军人 |
□是 □否 |
||
2-8 伤残民兵民工 |
□是 □否 |
||
2-9 烈士遗属 |
□烈士的父母(抚养人) □烈士的配偶 □烈士的子女 □烈士的兄弟姐妹 |
||
2-1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含建国前错杀后 被平反人员子女) |
□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 □因公牺牲军人的配偶 |
||
2-11 病故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 □病故军人的配偶 |
||
2-12 现役军人家属 |
□父母(抚养人) □配偶 □子女 |
||
主要诉求 |
|||
主要困难 |
□就业 □生活 □住房 □医疗 □养老 □教育 □其他 |
||
主要诉求 |
□提高待遇问题 □确认身份问题 □安排工作问题 □解决“三难”问题 □解决社保问题 □其他 |
||
具体诉求 |
|
||
采集记录情况 |
|||
对象确认签字 |
|
||
采集人、联系电话 |
|
采集单位、 采取时间 |
|
审核人、联系电话 |
|
审核单位、 审核时间 |
|
附件2
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信息采集分表
项目 编号 |
项目类别 |
内 容 |
2-1 |
军队转业干部 |
|
2-1-1 |
入伍时间 |
年 月 日 |
2-1-2 |
退役时间 |
年 月 日 |
2-1-3 |
军龄 |
|
2-1-4 |
原部队代号 |
|
2-1-5 |
原职级 |
行政军官:□排职 □副连职 □连职 □副营职 □十级 □九级 □八级 □七级 □六级 □五级 □四级 □三级 |
2-1-6 |
转业证件 |
□有 □无 |
2-1-6-1 |
转业证件号码 |
|
2-1-7 |
立功受奖情况 |
□八一勋章 □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 □一等功 □二等功 □三等功 □无 |
2-1-7-1 |
立功受奖证件 |
□有 □无 |
2-1-8 |
安置日期 |
年 月 日 |
2-1-9 |
退役安置方式 |
□计划分配 □自主择业 □自愿自行就业 □企业军转干部 |
2-1-10 |
安置地 |
省 市 县 |
2-1-11 |
安置单位名称 |
|
2-1-12 |
安置单位性质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参公单位 □非参公事业单位) □企业 □其他 |
2-1-13 |
现就业状态 |
□在职 □下岗 □失业 □无业 □离休 □退休 □创业 |
附件3
福建省退役士兵信息采集分表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内 容 |
2-2 |
退役士兵 |
|
2-2-1 |
入伍时间 |
年 月 日 |
2-2-2 |
退役时间 |
年 月 日 |
2-2-3 |
入伍时户籍性质 |
□城镇(非农业) □农村(农业) |
2-2-4 |
军龄 |
|
2-2-5 |
原部队代号 |
|
2-2-6 |
原衔级 |
□义务兵 □初级士官 □中级士官 □高级士官 □志愿兵 |
2-2-7 |
退役证件 |
□有 □无 |
2-2-7-1 |
退役证件号码 |
|
2-2-8 |
立功受奖情况 |
□八一勋章 □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 □一等功 |
2-2-8-1 |
立功受奖证件 |
□有 □无 |
2-2-9 |
退役安置方式 |
□安排工作 □自主就业 □自谋职业 □国家供养 □按政策取消待遇 □复工、复职、复学 |
2-2-9-1 |
安置日期 |
年 月 日 |
2-2-9-2 |
安置地 |
省 市 县 |
2-2-9-3 |
安置单位名称 |
|
2-2-9-4 |
安置单位性质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 □其他 |
2-2-10 |
参加政府组织 |
□是 □否 |
2-2-11 |
现就业状态 |
□在职 □下岗 □无业 □失业 □离休 |
附件4
福建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和
退休士官信息采集分表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内 容 |
2-3 |
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士官 |
|
2-3-1 |
军休类别 |
□离休干部 □退休干部 |
2-3-2 |
参加工作 |
年 月 日 |
2-3-3 |
离休退休时间 |
年 月 日 |
2-3-4 |
离休退休证件 |
□有 □无 |
2-3-4-1 |
离休退休证件号 |
|
2-3-5 |
安置日期 |
年 月 日 |
2-3-6 |
安置地 |
省 市 县 |
2-3-7 |
安置管理单位名称 |
|
2-3-8 |
安置管理单位性质 |
□政府管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 |
2-3-9 |
服务管理机构名称 |
|
附件5
福建省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
职工信息采集分表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内 容 |
2-4 |
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
|
2-4-1 |
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 |
年 月 日 |
2-4-2 |
成为军队职工方式 |
□招工 □地方调入 □兵改工 □军转安置 |
2-4-3 |
离休退休时间 |
年 月 日 |
2-4-4 |
原单位 |
|
2-4-5 |
原职级 |
2006年6月30日之前离退休:□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助理级 □专业技术十一级 □专业技术十二级 □专业技术十三级 □技术工五级 □普通工 |
2-4-6 |
离休退休证件 |
□有 □无 |
2-4-6-1 |
离休退休证件号 |
|
2-4-7 |
获得荣誉称号情况 |
□全国劳动模范 □全国先进工作者 □全军职工先进工作者 □省部级劳动模范 □省部级先进工作者 □其它 |
2-4-8 |
立功受奖证件 |
|
2-4-9 |
是否伤残 |
□是 □否 |
2-4-10 |
伤残等级 |
级 |
2-4-11 |
安置计划批次 |
□无 □一批 □二批 □三批 □四批 □五批 □六批 |
2-4-12 |
安置地 |
省 市 县 乡(镇)街道 |
2-4-13 |
接收年月 |
年 月 日 |
2-4-14 |
个人年度离退休金总额 |
元 |
2-4-15 |
家庭购买房改住房情况 |
□已购房 □已确定购房意向 □未购房 |
2-4-16 |
所购房改住房性质 |
□军队安置住房 □军队经济适用房 □军队集资房 □军队安居工程房 □军队售房区现住房 □地方经济适用房 □单位统购商品房 □共有产权房 □限价商品房 □其它房改住房 |
2-4-17 |
房改住房主体 |
□本人 □配偶 |
2-4-18 |
所购房改住房地址 |
省 市 县 乡(镇)街道 |
2-4-19 |
所购房改住房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2-4-20 |
安置单位性质 |
□政府管理 □军队管理 |
附件6
福建省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
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信息采集分表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内 容 |
2-5 |
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
|
2-5-1 |
参加革命时间 |
年 月 日 |
2-5-2 |
退伍(离退休)时间 |
年 月 日 |
2-5-3 |
原单位 |
|
2-5-4 |
人员类别 |
□退伍红军老战士 □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
2-5-5 |
待遇情况 |
□在乡 □离休 □退休 |
2-5-6 |
孤老情况 |
□是 □否 |
2-5-7 |
供养情况 |
□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 □无 |
2-5-7-1 |
供养单位 |
□荣康医院 □复退军人精神病院 |
附件7
福建省复员军人信息采集分表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内 容 |
2-6 |
复员军人 |
|
2-6-1 |
入伍时间 |
年 月 日 |
2-6-2 |
复员时间 |
年 月 日 |
2-6-3 |
军龄 |
|
2-6-4 |
原部队代号 |
|
2-6-5 |
原职级 |
□排职以下 □排职 □副连职 □连职 □副营职 □正营职 □副团职 □六级 □五级 □副科级 □正科级 |
2-6-6 |
复员证件 |
□有 □无 |
2-6-6-1 |
复员证件号码 |
|
2-6-7 |
立功受奖情况 |
□八一勋章 □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 □一等功 |
2-6-7-1 |
立功受奖证件 |
|
2-6-8 |
人员类别 |
□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 |
2-6-8-1 |
待遇情况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 □离休 □退休 □无 |
2-6-8-2 |
待遇证件 |
|
2-6-8-3 |
孤老情况 |
□是 □否 |
2-6-8-4 |
供养情况 |
□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 □无 |
2-6-8-4-1 |
供养单位 |
□荣康医院 □复退军人精神病院 |
2-6-8-5 |
安置计划年度 |
年 |
2-6-8-6 |
接收年月 |
年 月 日 |
2-6-8-7 |
现就业状态 |
□在职 □下岗 □失业 □无业 □离休 |
附件8
福建省残疾军人信息采集分表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内 容 |
2-7 |
残疾军人 |
|
2-7-1 |
伤残性质 |
□因战 □因公 □因病 |
2-7-2 |
残疾等级 |
级 |
2-7-3 |
残疾证件 |
□有 □无 |
2-7-3-1 |
残疾证件号码 |
|
2-7-4 |
评残时间 |
年 月 日 |
2-7-5 |
孤老情况 |
□是 □否 |
2-7-6 |
是否因 |
□是 □否 |
2-7-7 |
供养情况 |
□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 □无 |
2-7-7-1 |
供养单位 |
□荣康医院 □复退军人精神病院 |
附件9
福建省伤残民兵民工信息采集分表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内 容 |
2-8 |
伤残民兵民工 |
|
2-8-1 |
伤残性质 |
□因战 □因公 |
2-8-2 |
伤残等级 |
级 |
2-8-3 |
伤残证件 |
□有 □无 |
2-8-3-1 |
伤残证件号码 |
|
2-8-4 |
评残时间 |
年 月 日 |
2-8-5 |
孤老情况 |
□是 □否 |
2-8-6 |
供养情况 |
□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 □无 |
2-8-6-1 |
供养单位 |
□荣康医院 □复退军人精神病院 |
2-8-7 |
原服务单位 |
|
2-8-8 |
现就业状态 |
□在职 □下岗 □失业 □无业 □离休 |
附件10
福建省烈士遗属信息采集分表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内 容 |
2-9 |
烈士遗属 |
|
2-9-1 |
与烈士关系 |
□父母(抚养人) □配偶 |
2-9-2 |
是否是持证人 |
□是 □否 |
2-9-3 |
烈士证明书编号 |
|
2-9-4 |
烈士证明书 |
□有 □无 |
2-9-5 |
孤老情况 |
□是 □否 |
2-9-6 |
孤儿情况 |
□是 □否 |
2-9-7 |
供养情况 |
□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 □无 |
2-9-7-1 |
供养单位 |
□荣康医院 □复退军人精神病院 |
2-9-8 |
优抚待遇情况 |
□定期抚恤金 □定期生活补助(□老年烈士子女) □不享受 |
2-9-9 |
享受待遇证件 |
|
2-9-10 |
现就业状态 |
□在职 □下岗 □失业 □无业 □离休 |
2-9-11 |
烈士基本信息 |
|
2-9-11-1 |
姓名 |
|
2-9-11-2 |
性别 |
□男性 □女性 |
2-9-11-3 |
出生日期 |
|
2-9-11-4 |
入伍(工作)日期 |
|
2-9-11-5 |
烈士生前单位 |
|
2-9-11-6 |
牺牲日期 |
|
2-9-11-7 |
评定烈士时间 |
|
2-9-11-8 |
评定单位 |
|
2-9-11-9 |
烈士安葬地 |
□境内 □境外 □不清楚 |
2-9-11-9-1 |
安葬详细地址 |
|
附件11
福建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信息采集分表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内 容 |
2-10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
|
2-10-1 |
与因公牺牲 |
□父母(抚养人) □配偶 |
2-10-2 |
是否是持证人 |
□是 □否 |
2-10-3 |
因公牺牲军人 |
|
2-10-4 |
因公牺牲军人 |
|
2-9-5 |
孤老情况 |
□是 □否 |
2-9-6 |
孤儿情况 |
□是 □否 |
2-9-7 |
供养情况 |
□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 □无 |
2-9-7-1 |
供养单位 |
□荣康医院 □复退军人精神病院 |
2-10-8 |
优抚待遇情况 |
□定期抚恤金 □定期生活补助(□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不享受 |
2-10-9 |
享受待遇的证件 |
|
2-10-10 |
现就业状态 |
□在职 □下岗 □失业 □无业 □离休 |
2-10-11 |
因公牺牲军人(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基本信息 |
|
2-10-11-1 |
姓名 |
|
2-10-11-2 |
性别 |
□男性 □女性 |
2-10-11-3 |
出生日期 |
|
2-10-11-4 |
入伍(工作)日期 |
|
2-10-11-5 |
生前单位 |
|
2-10-11-6 |
死亡日期 |
|
2-10-11-7 |
认定因公牺牲 |
|
附件12
福建省病故军人遗属信息采集分表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内 容 |
2-11 |
病故军人遗属 |
|
2-11-1 |
与病故军人关系 |
□父母(抚养人) □配偶 |
2-11-2 |
是否是持证人 |
□是 □否 |
2-11-3 |
病故军人 |
|
2-11-4 |
病故军人证明书 |
|
2-9-5 |
孤老情况 |
□是 □否 |
2-9-6 |
孤儿情况 |
□是 □否 |
2-9-7 |
供养情况 |
□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 □无 |
2-9-7-1 |
供养单位 |
□荣康医院 □复退军人精神病院 |
2-11-8 |
优抚待遇情况 |
□定期抚恤金 □不享受 |
2-11-9 |
享受待遇的证件 |
|
2-11-10 |
现就业状态 |
□在职 □下岗 □失业 □无业 □离休 |
2-11-11 |
病故军人基本信息 |
|
2-11-11-1 |
姓名 |
|
2-11-11-2 |
性别 |
□男性 □女性 |
2-11-11-3 |
出生日期 |
|
2-11-11-4 |
入伍(工作)日期 |
|
2-11-11-5 |
病故军人 |
|
2-11-11-6 |
死亡日期 |
|
2-11-11-7 |
认定病故的时间 |
|
附件13
福建省现役军人(含武装警察部队)
家属信息采集分表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内 容 |
2-12 |
现役军人家属 |
|
2-12-1 |
与现役军人关系 |
□父母(抚养人) □配偶 □子女 |
2-12-2 |
是否随军 |
□是 □否 |
2-12-3 |
现就业状态 |
□在职 □下岗 □失业 □无业 □离休 |
2-12-4 |
现役军人基本信息 |
|
2-12-4-1 |
姓名 |
|
2-12-4-2 |
性别 |
□男性 □女性 |
2-12-4-3 |
现役军人职级 |
□军官 □士官 □义务兵 |
2-12-4-4 |
身份证号 |
|
2-12-4-5 |
军队证件号 |
|
2-12-4-6 |
入伍日期 |
年 月 日 |
附件14
洛江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汇总表
序 |
对象类型 |
人员类别 |
姓 名 |
性 |
身份证号 |
政治面貌 |
家庭住址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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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15
洛江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
对象信息采集工作专班
组 长: 刘玉兴 区民政局局长
副 组 长: 杨挽蓉 区民政局副局长
黄达军 区人社局副局长
成 员: 杜丕拼 区民政局优抚安置股股长
杜得时 区人社局社保股股长
林世明 区双拥办专职副主任
林亮艺 区民政局办公室负责人
魏继征 区民政局工作人员
联 络 员: 李 颖 区委组织部党群股股长
李贵煌 区公安分局治大队科员
叶 旭 区财政局社保股职员
陈雅君 区国土资源分局不动产中心工作人员
吴翠莲 区住建局办公室职员
黄阿斗 区统计局办公室负责人
陈宝森 区信访局工作人员
潘培玉 市医管中心洛江管理部科员
林文锋 区人武部军事科职工
区直有关单位:区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文体
旅新局、卫计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市医
管中心洛江管理部。
抄送:区委办,区委编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 区信
访局,区人武部。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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