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01-0200-2018-00013
    • 备注/文号:泉洛政办〔2018〕102号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1-06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江区农村私有危房翻建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洛江公众网 时间:2018-11-19 18:17

     

    泉洛政办〔2018〕102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洛江区农村私有危房翻建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洛江区农村私有危房翻建审批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区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洛江区农村私有危房翻建审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私有危房翻建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做好农村私有危房翻建的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审批原则

    1.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河市、马甲、罗溪、虹山等四个乡镇。

    2.申请人必须是洛江区本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8周岁。申请翻建的农村危(旧)房权属清楚,并应符合“一户一宅”等相关规定。

    3.申请私有危房翻建的房屋要经有资质单位鉴定确属于C、D级(如属于石结构、土木结构的房屋,无需进行危房鉴定),每户申请翻建最多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限高10.5米(建筑室外地面至檐口高度)。原宅基地占地面积超120平方米应按占地面积120平方米原址翻建;原宅基地占地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按原占地面积原址翻建。

    4.属于近期拟改造片区范围内的私有危房,原则上不再批准翻建,只能进行局部维护或加固维修。近期改造片区范围由区住建局和乡镇在网上公告及制作区域图供申请人查询。

    5.翻建审批需符合区、乡镇、村各级总体规划及控规要求,满足道路规划建设要求以及根据规划要求进行合理空间退让。

    6.对于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泉州市加快石结构房屋改造的意见》(闽政办〔2014〕102号)的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①1986年12月31日之前使用的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进行确权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②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符合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迁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用地手续。

    7.涉及文物保护的或属于“四山两江”保护区范围内的要先经过文物、水利、风景名胜区等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危(旧)房翻建申请。

    8.石结构房屋改造涉及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的,根据《洛江区关于加快推进石结构房屋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洛政文〔2015〕25号)向区石改办申请减免。

    二、管理权限

    1.河市镇、马甲镇位于泉州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98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农村危(旧)房翻建审批工作由区住建局负责。

    2.罗溪镇、虹山乡及马甲镇位于泉州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980平方公里范围外的农村危(旧)房翻建审批工作由相关乡镇政府负责审批,并送区住建局备案。

    三、审批程序

    1.河市镇、马甲镇位于泉州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98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农村危(旧)房翻建审批程序:

    ①业主持危房鉴定书(C、D级),或属石结构、土木结构等无需鉴定的危房图像资料,及有效的土地或房产权属证明材料向所在地镇政府提出申请,并书面承诺主体工程封顶后,优先进行外立面装修,经镇政府审核符合后发放《私有危房翻建申请表》。

    ②业主按《私有危房翻建申请表》要求内容填写,并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或选用标准图集,经村、镇两级审核和公示,再签署意见后分批次报送区住建局审批(涉及文物保护的房屋需报文物管理部门审核),同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属石结构房屋可向区石改办申请减免)。

    ③业主在私有危房翻建申请通过审批后,应向乡镇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开工,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样、核样,并由乡镇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区行政执法局备案。

    ④建设完工后,业主应向区住建局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区住建局发放《私有危房翻建验收意见书》。

    2.罗溪镇、虹山乡及马甲镇位于泉州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980平方公里范围外的农村危(旧)房翻建审批程序:

    ①业主持危房鉴定书(C、D级),或属石结构、土木结构等无需鉴定的危房图像资料,及有效的土地或房产权属证明材料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符合后发放《私有危房翻建申请表》。

    ②业主按《私有危房翻建申请表》要求内容填写,并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含立面装修)设计或选用标准通用图,经村、乡镇两级审核和公示,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批,并报送区住建局、行政执法局备案。

    ③业主在私有危房翻建申请通过审批后,应向乡镇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开工,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样、核样。

    ④建设完工后,业主应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政府发放《私有危房翻建验收意见书》。

    四、监督管理

    1.建筑施工前,业主应根据批准的设计图纸,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并设立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待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未按规划部门要求挂牌施工的,视为无审批手续,有关乡镇、区行政执法局应责令停止施工。

    2.建筑施工时,业主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的面积、层数、高度、建筑风格及其它规划要求组织施工,并报申请时承诺在主体工程竣工6个月内完成外立面装修,不得出现新增“裸房”;房屋外立面装修未完成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乡镇、区行政执法局应把农村私有危房翻建纳入“两违”监管体系,加强对农村私有危房翻建监督管理,引导业主主动进行立面装修,及时制止和查处未原址翻建、违法占地、超面积和高度建设等违法行为,督促业主限期整改;不能完成整改的,应按照城乡规划、国土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建筑完工后,业主应于三十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进行验收。

    4.翻建房屋应符合抗震、消防、环保、生态节能等各项标准和要求,同时应做好地质灾害的评估和预防,严禁在地质灾害地段进行建设。

    五、本规定自2018年12月5日起实施,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要求不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区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区直有关单位:区发改局、民政局、住建局、行政执法局、农水局、

    文体旅新局、安监局、信访局、国土资源分局、行政服务中心

    管委会。

    抄送:区委办。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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