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00-0200-2018-00013
    • 备注/文号:泉洛政文〔2018〕92号
    • 发布机构:区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1-22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招商引资激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洛江公众网 时间:2018-12-03 15:49


    泉洛政文〔2018〕92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

    招商引资激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洛江区招商引资激励暂行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2日   

     

    洛江区招商引资激励暂行规定

     

    为强化正向激励,加大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以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鼓励重点招商引资方向

    招商引资项目指引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洛江产业发展重点,并在我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或项目,不包括国家和各级政府投资的各类项目、以土地招拍挂引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区内企业搬迁项目、落户在洛江区的原有招商引资企业股东或投资人变更的项目。

    重点鼓励引进以下产业类别企业或项目:

    1.先进制造业。重点鼓励引进高端装备制造及上下游产业;传感器、芯片制造应用及上下游产业;石墨烯、新材料制造应用及上下游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2.现代服务业。重点鼓励引进符合我区发展定位、区位特点、资源禀赋,有助于我区商气、人气聚集,有利于补充完善我区产业链条、服务我区产业发展的制造服务、消费服务、文旅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3.现代农业。重点鼓励引进具备优质高效、科技创新、宜居生态等特点,有利于服务城市、富裕农民的现代农业。

    二、鼓励跨区域协同招商

    鼓励各乡镇(街道)突破行政区划,进一步破解用地瓶颈,整合区域资源,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产业集聚集约发展和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合作共赢。其中,引荐项目的我区乡镇(街道)为引荐方,项目实际落地的我区乡镇(街道)为落户方。

    (一)适用对象范围

    1.实施对象为辖区各乡镇(街道)。

    2.招商引资区内异地落户项目是指引荐方与项目投资方进行前期洽谈,已达成投资意向并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合同,但因引荐方有关条件达不到投资方要求,或不符合培育产业集群的要求等其他原因,需到区内异地落户的项目;或者引荐方通过各种渠道向落户方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落户方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项目。

    (二)双方责任义务

    1.引荐方负责引进项目前期联系、洽谈等工作,并督促项目资金按时到位。

    2.落户方要切实负起落户企业的跟踪服务、项目规划、审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帮助办理相关手续,落实投资方应享有的有关优惠政策,为项目落地创造良好条件。

    3.招商引资区内异地落户项目应在洽谈环节,由引荐方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预先申报备案,未登记的不列入利益分配范围。

    (三)利益分配方法

    1.招商引资任务认定方法。招商引资区内异地落户项目计入引荐方招商引资任务完成量。

    2.经济指标统计考核方法。招商引资区内异地落户项目落地后,其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利用外资按引荐方、落户方5:5的比例分享。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项目第一个建设周期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核算,以后追加或分期投入的固定资产不在核算范围内。

    对招商引资区内异地落户项目,其正式投入生产运营首年及前10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企业产生的规模以上工业产值、限额以上批零住餐销售额、规模以上服务业营业收入按引荐方、落户方5:5的比例分享;第11个完整会计年度起企业产生的规模以上工业产值、限额以上批零住餐销售额、规模以上服务业营业收入归于落户方。

    3.财税收入分享方法。对招商引资区内异地落户项目,其正式投入运营后首年及前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缴纳的税收按引荐方、落户方6:4的比例分享,第4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按3:7的比例分享;同一个招商引资区内异地落户项目财税收入分享期限为招商引资区内异地落户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后首年及前10个完整会计年度,第11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财税收入归于落户方。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统计局、农水局、税务局、工商分局、招商办,各乡镇(街道)

    三、鼓励各单位参与招商

    (一)适用对象范围

    区直各部门、省市驻洛各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认定条件

    1.区直各部门、省市驻洛各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在招商引资项目招引、接洽、协调、落地、促建促产过程中起主要作用。

    2.引入意向项目应在接洽环节由引资单位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预先申报备案,未登记的不列入奖励。

    3.年度引入项目签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该单位签约引入且在该年度落地开工的所有项目签约固定资产投资累计额,并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年度引入项目签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签约的“投资合同”确定的第一个建设周期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以后追加或分期投入的固定资产不在项目奖励核算范围内。引入项目在该项目落地开工年度计入奖励核算范围。

    外资项目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三)招商引资奖励

    1.对单位年度引入项目签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

    2.对单位年度引入项目签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

    3.对单位年度引入项目签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8万元。

    4.对单位年度引入项目签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每亿元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奖励10万元累计计算。

    5.单个单位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奖励作为单位招商经费补助。

    责任单位:区招商办,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省市驻洛各单位

    四、鼓励社会力量共同招商

    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为我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引荐一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及相关上下游产业链配套企业。

    (一)奖励对象

    1.委托招商。与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个人),一般为具有较强组织招商工作能力和良好信誉、具备较高社会知名度、拥有丰富的企业和人脉资源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办事机构、本土或外来投资企业等法人、机构、团体或个人。

    2.以商引商。未与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但在我区招商引资工作中起决定性作用、且有招商项目成果的企业。

    (二)认定条件

    1.引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项目第一个建设周期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核算,以后追加或分期投入的固定资产不在项目奖励核算范围内。

    引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在我区开具的税务发票作为认定依据。

    2.引入项目须在供地后2年内建成投产,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可适当放宽。

    3.委托招商引入意向项目应由被委托人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预先申报备案,以商引商引入意向项目应由社会引资人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预先申报备案,未登记的不列入奖励。

    (三)项目引进奖励

    1.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中国行业10强企业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以下标准: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外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外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工业项目3‰,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项目2‰。

    奖励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在工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达5000万元及以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项目达3000万元及以上)时,按工业项目10万元、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项目5万元兑现。第二次在项目第一个建设周期建成投产后,根据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按实发放剩余部分奖励。

    3.对引进项目投产(经营)后前二个完整会计年度,项目累计在我区缴纳税收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引进项目前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工业类项目3%,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项目5%。

    4.以上奖励可叠加享受,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对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40亿元(外资6亿美元)及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3亿元(外资6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重大现代服务业(重大现代农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奖励。

    责任单位:区招商办、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文体旅新局、农水局、财政局、税务局

    五、附则

    1.本规定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2.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具体资金申报、认定、奖励流程的制定,并将涉及奖励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协调解决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相关招商引资单位及时跟进引进项目进展情况。

    3.区统计局、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商务局根据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结果,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工业产值、限额以上批零住餐销售额、规模以上服务业营业收入、实际利用外资、税收等进行考核和实行分成统计,结果报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后按程序兑现,并纳入乡镇(街道)系列年度绩效考评。

    4.对同时符合我区出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奖励标准的同一类别奖励,以最高标准执行;同一类别奖励不施行重复奖励。

    5.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补助及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申请人领奖资格,追回款项,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对引进项目在项目落地投建投产过程中出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取消申请人领奖资格,并追回已奖励款项。

    6.本规定执行期自2018年12月21日起执行。

     


     

    抄送:区委办、区委各部门,省市驻洛各单位,各群团组织。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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