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01-0200-2018-00015
    • 备注/文号:泉洛政办〔2018〕120号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2-14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洛江公众网 时间:2018-12-21 11:53


    泉洛政办〔2018〕120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杜绝招标投标腐败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负责招标事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牵头处理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投诉。

    (二)区住建局负责对全区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管,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和交通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国土、环保、农水、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国土、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林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区经信局负责对工业和信息领域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五)区财政局负责对全区涉及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实施监管及标前控制价审核。依法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牵头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建设单位未进行标前控制价评审(审核)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

    (六)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进一步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工程建设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以上(一)(二)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将随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调整。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核准邀请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2.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4.城区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设工程、景观绿化工程、以及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省重要大型工程和公共建筑等项目的工程设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准不招标:

    1.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且捐赠人同意不招标的;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3.利用扶贫资金进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4.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5.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6.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7.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8.工程设计选择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获得国际、国家级奖项的设计师作为主创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三、严格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事项核准程序

    (一)实行审批或者核准管理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因特殊情形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项目审批或核准机构申请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

    (二)项目单位申请核准招标事项,应当提交招标事项核准申请书,说明邀请招标、不招标的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项目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申请核准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部门意见。

    (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项目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非因以上原因,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单位可以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调整招标方式,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无不良记录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四、进一步防范和化解招标投标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严格遵循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级政府不得以会议纪要及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的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投标条件和倾向性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

    (二)严格规范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阶段发包管理。项目单位在推进项目建设中应合理安排项目建设重要节点进度时序,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发包方式,不得以赶工期等理由擅自改变招标方式进行发包。

    (三)认真监督落实招标公告发布制度。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和“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指定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当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信息网络。各有关监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应加强监督把关,落实招标公告发布制度。

    五、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等各方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项目单位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通过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加大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坚持有错必纠,有案必查。区纪委监委应依法对招投标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形成合力,有效防范和遏制招标投标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2日起实施。

     

     

    抄送: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工商分局、

    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洛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处,双阳华侨经济

    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城建国投公司、万投公司。

    区纪委监委。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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