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00-0200-2019-0002
    • 备注/文号:泉洛政文〔2019〕23号
    • 发布机构:区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4-23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六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洛江公众网 时间:2019-04-28 16:08


    泉洛政文〔2019〕23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

    建筑业发展壮大六条措施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六条措施》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3日    

     

    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六条措施

     

    为确保全区建筑业深入扎根并全面不断发展壮大,更大程度地发挥建筑业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98号),结合周边县(市、区)出台政策及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纳税贡献奖励

    1.本区建筑业企业在辖区外承接工程项目,年度回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按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既得财力85%给予奖励。

    2.辖区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区承接工程项目并在本区注册分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5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对比不设分公司(分支机构)新增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既得财力50%奖励给建筑业企业,新增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既得财力20%奖励给项目业主。

    3.本区劳务分包、爆破与拆除、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企业,年度纳税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既得财力20%给予奖励;年度纳税20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既得财力30%给予奖励。

    4.本区民营企业投资项目选择本区建筑业企业,施工企业承包该项目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既得财力20%奖励给民营企业。

    二、龙头培育奖励

    1.本区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度纳税达到3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年度纳税超过3000万元的,超出的部分按1%递增奖励。

    2.本区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纳税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年度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超出的部分按1%递增奖励。  

    三、落户迁入奖励

    1.辖区外主项资质为特级、一级、二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商注册迁入我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2.辖区外主项资质为一级、二级的专业承包企业将工商注册迁入我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3.辖区外行业甲级设计单位、专业甲级设计单位将工商注册迁入我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四、工程创优奖励

    1.本区建筑业企业在辖区内承接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鲁班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和国家AAA安全文明诚信工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闽江杯”省优质工程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本区建筑业企业在辖区外承接的工程项目获得上述工程创优奖项,按上述50%一次性享受相应资金奖励。

    2.辖区外建筑业企业在辖区内承接的工程项目获得上述工程创优奖项且在我区年度纳税1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上述50%一次性享受相应资金奖励。

    3.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鲁班奖”的承接单位,奖励对象包括主要承建和主要参建的建筑企业;工程项目获得“国家AAA安全文明诚信工地”或“闽江杯”省优质工程奖的承接单位,奖励对象为主要承建单位。

    五、资质晋增奖励

    1.本区施工总承包企业主项晋升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本区建筑业企业增项工程设计行业甲级、乙级资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增项工程设计专业甲级、乙级资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3.已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工程设计专业甲级的本区建筑业企业,可参照上述第1点和第2点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

    六、重点保障优先

    1.保障企业总部建设用地,土地用途按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经营管理总部)确定,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确定。建筑业企业申请生产基地建设用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统筹安排,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生产总部),用地面积按企业生产基地规模及实施投资额予以确定,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供地具体由区住建局牵头制定。

    2.国有投资项目采用PPP、EPC方式发、分包,优先选择在本区注册的具有相应资质建筑业企业。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核准为邀请招标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项目,项目业主应当邀请符合标准的本区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

    3.对年度累计产值增量部分达到1亿元以上或获得区纳税大户等称号的本区建筑业企业,由区政府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对本区企业在区外承建的项目获得鲁班奖或省优工程奖项的,由区政府通报表扬。

    附则:

    (一)申报程序及管理

    1.申报资金奖励的,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及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材料送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及时将申报材料分送至区财政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洛江区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无异议,区住建局、财政局向区政府提交资金兑现请示报告;区领导审批后,区财政局会同住建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奖励资金拨至企业银行账户。区住建局、财政局负责对财税奖励资金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建立管理档案。

    2.涉及申请用地、国有投资项目的,分别由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牵头落实。

    3.建筑业的财税奖励申请时间,一年申请一次,按受理顺序兑现,次年6月30日前为上一年度申请财税扶持受理期限,逾期不予受理。企业申请财税奖励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企业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经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有关纳税证明;其它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4.申请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税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退回财税奖励资金,直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5.获得财税奖励的企业,如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区住建局备案。

    (二)其他说明

    1.本措施由区发改局、住建局负责解释。

    2.本措施中,本区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登记、税收汇缴在洛江辖区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3.本措施中,年度纳税指一个会计年度企业自行申请缴纳的所有税收(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4.同一申请事项(如资质、税收)在本措施获得多个同类别奖或是享受本区其它相关政策时,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涉及可享受省、市相关政策的,也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次,并待省、市奖励资金到位后再兑现区级奖励资金。原则上,企业(落户迁入的除外)当年获得的资金奖励总额(指区级负担部分)不超过当年度企业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

    5.资质晋增和落户迁入享受奖励的企业五年内工商注册外迁的,将收回全部奖励金及相应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

    6.本措施自2019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1日出台的《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六条措施》(泉洛政文〔2018〕2号)同步废止。

     

    抄送:区委办,区委各部门,省市驻洛各单位,各群团组织。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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