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0101-0200-2020-00006
    • 备注/文号:泉洛政文〔2020〕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2-27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3-04 10:17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洛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于2020年2月26日经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

     

     

    洛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2020年2月

     

       

    一、前言…………………………………………………………… 4

    二、调整依据……………………………………………………… 4

    (一)相关法律、法规…………………………………………… 4

    (二)相关技术规范、文件……………………………………… 5

    三、原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 5

    四、调整对象 ………………………………………………………7

    五、洛江区原有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及调整………………………7

    (一)禁养区排查、划定依据………………………………………7

    (二)禁养区排查针对的重点问题………………………………  8

    (三)原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结果及调整方案…… 10

    六、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方案…………………………………… 17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 17

    (二)重点流域…………………………………………………… 19

    (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19

    (四)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19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20

    (六)禁养区划定情况汇总……………………………………… 20

    七、管理要求 …………………………………………………… 20

    八、其他事项 …………………………………………………… 21

    附件……………………………………………………………21

    一、前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洛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促进畜禽养殖绿色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闽环保土〔2020〕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在对洛江区原有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排查的基础上,结合洛江区实际,重新调整划定洛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二、调整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

    5.《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05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

    8.《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3月;

    9.《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2月;

    10.《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1月。

    (二)相关技术规范、文件

    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2.《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的公告;

    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

    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闽环保土〔2020〕1号);

    5.《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6.《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三、原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

    根据《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泉洛政文〔2015〕90号),洛江区划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范围和区域。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散养户,由辖区人民政府责令搬迁、关闭或取缔。

    洛江区原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如下:

    (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泉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洛江辖区内),涉及到洛江区的万安街道、双阳街道、河市镇和马甲镇。

    2.马甲镇、罗溪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虹山乡规划集镇区建设用地范围。

    3.其他城镇人口集中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等。

    (二)惠女水库及饮用水源保护区

    1.惠女水库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库区最高水位线(最高洪水位)81.77m高程以上500m直线距离及上游后坂(马甲)溪、新生溪两岸外延500m直线距离范围内所有区域。

    2.双阳、马甲、罗溪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范围。

    3.洛阳江水源保护区、北高干渠水源保护区段沿江(渠)两岸1000m直线距离范围。

    (三)重点流域

    1.洛阳江干流沿江两岸一重山内1000m直线距离范围或一重山外1000m径流距离范围。

    2.洛阳江流域主要支流河市东溪、西溪,后坂(马甲)溪,新生溪两岸500m直线距离范围,晋江东溪支流(罗溪流域)及木兰溪支流龙潭溪沿溪两岸500m直线距离范围。

    (四)县(市、区)级及以上的工业区(开发区)

    福建洛江经济开发区规划用地范围。

    (五)自然保护区(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虹山乡水尾自然保护小区、虹山乡苏山栲树米槠自然保护小区等自然保护区(小区)范围。清源山国家5A级风景名胜区、仙公山国家4A级风景名胜区、罗溪省级森林公园等用地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

    四、调整对象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等文件要求,各地要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在此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将辖区的禁养区调整到位。

    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于2019年10月-11月对辖区内禁养区划定情况进行了排查,形成了《洛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排查及调整方案》,并上报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本调整方案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要求,对洛江区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调整。

    五、洛江区原有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及调整

    (一)禁养区排查、划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及《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原有禁养区划定情况进行排查和重新划定,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本调整方案畜禽养殖禁养区排查和划定依据具体如下:

    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周边500米范围,重点流域;

    2.风景名胜区;

    3.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禁养区排查针对的重点问题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指导》要求,对洛江区原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进行排查,排查针对的重点问题共21项,具体如下:

    1.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将准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2)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

    3)将未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饮用水取水点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4)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2.关于自然保护区

    5)在实验区内划定禁养区。

    6)在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

    3.关于风景名胜区

    7)在风景名胜区外划定禁养区。

    8)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古迹、一般景点、旅游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9)将非核心景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4.关于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10)在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外划定禁养区。

    11)将城市规划区划定为禁养区。

    12)将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乡镇特色园区等区域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13)将行政村、自然村、乡政府所在村划定为禁养区。

    5.关于禁止对象

    14)将省级政府规定的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列为禁止对象。

    6.关于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殖业发展

    15)将未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且不属于城镇居民集中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区域的河流岸带及两侧、湖库周边、地下水水源地等划定为禁养区。

    1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17)违反法律法规划定限养区等限制养殖业发展、压减畜禽产能、扩大禁养范围的情况。

    7.关于其他区域

    18)将铁路、公路两侧划定为禁养区。

    19)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20)将自然灾害多发地划定为禁养区。

    21)将其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三)原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结果及调整方案

    1.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经排查,原禁养区划定方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不存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指导》中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重点问题第1项、第3项和第4项,但存在第2项问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排查结果及调整方案如下:

    1)原划定方案划定的惠女水库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禁养区范围包括:库区最高水位线(最高洪水位)81.77m高程以上500m直线距离及上游后坂(马甲)溪、新生溪两岸外延500m直线距离范围内所有区域。经排查,惠女水库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包括惠女水库库区和后坂溪、新生溪流域。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因此,原划定方案划定的惠女水库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禁养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不对其进行调整。

    2)原禁养区划定方案划定的双阳、罗溪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其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对其进行调整。

    3)原禁养区划定方案划定的马甲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包括马甲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及毗邻保护区的罗溪镇东方村鼎底小组,超出了马甲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的范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属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指导》中的第2项问题。本调整方案依法取消东方村鼎底小组禁养区范围。

    4)原划定方案划定的洛阳江水源保护区、北高干渠水源保护区禁养区为:洛阳江水源保护区、北高干渠水源保护区段沿江(渠)两岸1000m直线距离范围。经排查,洛阳江水源保护区范围为洛阳江福厦高速公路桥断面上游3000米至下游1000米洛阳江桥闸水域及其沿岸外延100米范围陆域,北高干渠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北高干渠金鸡拦河闸引水口至杏宅水闸水域及其两侧外延至保护围墙(网)范围陆域。原划定方案划定的洛阳江水源保护区、北高干渠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超出了水源保护区的范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属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指导》中的第2项问题。本调整方案对于超出洛阳江水源保护区、北高干渠水源保护区范围的陆域不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

    2.关于自然保护区

    经排查,原禁养区划定方案关于自然保护区禁养区的划定不存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指导》中的第5、6项问题。原禁养区划定方案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排查结果及调整方案如下:

    1)原划定方案划定的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禁养区为其核心区和缓冲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对其进行调整。

    2)虹山乡水尾自然保护小区、虹山乡苏山栲树米槠自然保护小区等自然保护区(小区)内部未分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该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因此,原划定方案划定的虹山乡水尾自然保护小区、虹山乡苏山栲树米槠自然保护小区禁养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对其进行调整。

    3)原禁养区划定方案实施后洛江区新增划定了洪四自然保护小区、炉田自然保护小区、双合村自然保护小区和梧峰自然保护小区等四个自然保护小区,本调整方案新增加以上四个自然保护小区禁养区的划定。

    3.关于风景名胜区

    经排查,原禁养区划定方案关于风景名胜区禁养区的划定不存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指导》中的第7项和第9项问题,但存在第8项问题。原禁养区划定方案风景名胜区禁养区排查结果及调整方案如下:

    1)原禁养区划定方案将清源山国家5A级风景名胜区洛江辖区内范围(约10.56km2)、仙公山国家4A级风景名胜区划为禁养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对其进行调整。

    2)原划定方案划定的罗溪省级森林公园禁养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属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指导》中的第8项问题。经排查,罗溪省级森林公园用地部分与洛阳江支流龙潭溪禁养区范围重叠,因此,本调整方案依法取消罗溪省级森林公园禁养区(扣除与龙潭溪禁养区重叠的区域)。

    4.关于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经排查,原禁养区划定方案关于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禁养区的划定存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指导》中的第10、12项问题,不存在第11、13项问题。原禁养区划定方案人口集中区禁养区排查结果及调整方案如下:

    1)原禁养区划定方案划定的泉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洛江辖区内)禁养区包括洛江区的万安街道、双阳街道、河市镇和马甲镇。经核查,划定的河市镇部分禁养区范围不属于建成区,泉州市中心城区马甲镇区域没有实施,属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指导》中的第10项问题,本调整方案依法取消泉州市中心城区马甲镇区域和河市镇部分不属于建成区的地块的禁养区划定。

    2)原禁养区划定方案划定的马甲镇、罗溪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和虹山乡规划集镇区建设用地禁养区主要是城镇建成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对其进行调整。

    3)原禁养区划定方案将福建洛江经济开发区规划用地范围划定为禁养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属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指导》中的第12项问题。经排查,福建洛江经济开发区规划用地范围部分与洛阳江重点流域禁养区范围重叠,因此,本调整方案依法取消福建洛江经济开发区禁养区(扣除与洛阳江重点流域禁养区重叠的区域)。

    5.关于禁止对象

    原禁养区划定方案规定禁养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属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指导》中的第14项问题。

    本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禁养区的禁止对象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参照《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规定:猪存栏250头以上(含250头);不同畜禽品种存栏量均需折算为生猪存栏量,折算系数为:30只蛋鸡=1头猪,60只肉鸡=1头猪,1头奶牛=10头猪,1头肉牛=5头猪。

    6.关于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殖业发展

    经排查,原禁养区划定方案不存在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划定禁养区或限养区的问题(《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指导》中的第15—17项问题)。

    原禁养区划定方案划定了重点流域禁养区:①洛阳江干流沿江两岸一重山内1000m直线距离范围或一重山外1000m径流距离范围;②洛阳江流域主要支流河市东溪、西溪,后坂(马甲)溪,新生溪两岸500m直线距离范围,晋江东溪支流(罗溪流域)及木兰溪支流龙潭溪沿溪两岸500m直线距离范围。

    根据《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禁止在主要水系及周边建设畜禽养殖场;《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为防治洛阳江等重点流域水污染,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原禁养区划定方案划定的重点流域禁养区符合地方法规的要求,不对其进行调整。

    7.关于其他区域

    经排查,原禁养区划定方案不存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指导》中的第18—21项问题。

    洛江区原有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及调整结果汇总见表5.1。

    5.1 洛江区原有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及调整方案汇总表

    排查重点问题类别

    排查重点问题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泉洛政文〔2015〕90号)

    是否存在问题

    调整方案

    (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将准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不涉及该项内容

    2.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

    (1)惠女水库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

    (2)双阳、罗溪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调整

    (3)马甲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包括毗邻保护区的罗溪镇东方村鼎底小组

    是,将水源保护区外区域划为禁养区

    取消东方村鼎底小组禁养区范围

    (4)洛阳江水源保护区、北高干渠水源保护区段沿江(渠)两岸1000m直线距离范围

    是,将水源保护区外区域划为禁养区

    取消超出洛阳江水源保护区北高干渠水源保护区范围的陆域禁养区范围

    3.将未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饮用水取水点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不涉及该项内容

    4.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不涉及该项内容

    (二)关于自然保护区

    5.在实验区内划定禁养区

    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虹山乡水尾自然保护小区、虹山乡苏山栲树米槠自然保护小区

    调整

    6.在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

    不涉及该项内容

    增加洪四自然保护小区、炉田自然保护小区、双合村自然保护小区和梧峰自然保护小区等四个自然保护小区禁养区

    (三)关于风景名胜区

    7.在风景名胜区外划定禁养区

    清源山国家5A级风景名胜区、仙公山国家4A级风景名胜区

    调整

     

    8.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古迹、一般景点、旅游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罗溪省级森林公园

    是,将森林公园划定为禁养区

    取消罗溪省级森林公园禁养区(扣除与龙潭溪禁养区重叠的区域)


    排查重点问题类别

    排查重点问题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泉洛政文〔2015〕90号)

    是否存在

    问题

    调整方案

    (三)关于风景名胜区

    9.将非核心景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不涉及该项内容

    (四)关于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10.在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外划定禁养区

    泉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洛江辖区内),涉及到洛江区的万安街道、双阳街道、河市镇和马甲镇

    是,划定的河市镇部分禁养区范围不属于建成区,泉州市中心城区马甲镇区域没有实施

    依法取消泉州市中心城区马甲镇区域和河市镇部分不属于建成区的地块的禁养区划定

    马甲镇、罗溪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虹山乡规划集镇区建设用地范围

    调整

    11.将城市规划区划定为禁养区

    不涉及该项内容

    12.将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乡镇特色园区等区域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福建洛江经济开发区规划用地范围

    取消福建洛江经济开发区禁养区

    13.将行政村、自然村、乡政府所在村划定为禁养区

    不涉及该项内容

    (五)关于禁止对象

    14.将省级政府规定的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列为禁止对象

    禁养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

    禁止对象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参照《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规定猪存栏250头以上(含250头);不同畜禽品种存栏量均需折算为生猪存栏量,折算系数为:30只蛋鸡=1头猪,60只肉鸡=1头猪,1头奶牛=10头猪,1头肉牛=5头猪


    排查重点问题类别

    排查重点问题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泉洛政文〔2015〕90号)

    是否存在

    问题

    调整方案

    (六)关于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殖业发展

    15.将未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且不属于城镇居民集中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区域的河流岸带及两侧、湖库周边、地下水水源地等划定为禁养区

    洛阳江干流沿江两岸一重山内1000m直线距离范围或一重山外1000m径流距离范围;②洛阳江流域主要支流河市东溪、西溪,后坂(马甲)溪,新生溪两岸500m直线距离范围,晋江东溪支流(罗溪流域)及木兰溪支流龙潭溪沿溪两岸500m直线距离范围

    调整

    (六)关于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殖业发展

    16.违反法律法规划定将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不涉及该项内容

    17.违反法律法规划定限养区等限制养殖业发展、压减畜禽产能、扩大禁养范围的情况

    不涉及该项内容

    (七)关于其他区域

    18.将铁路、公路两侧划定为禁养区

    不涉及该项内容

    19.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不涉及该项内容

    20.将自然灾害多发地划定为禁养区

    不涉及该项内容

    21.将其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不涉及该项内容

    六、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洛江区实际,对禁养区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禁养区包括以下区域: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

    1.惠女水库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

    惠女水库库区最高水位线(最高洪水位)81.77m高程以上500m直线距离及上游后坂(马甲)溪、新生溪两岸外延500m直线距离范围内所有区域,面积约28.74km2(与重点流域、马甲镇建成区禁养区重叠)。

    2.双阳、马甲、罗溪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双阳街道自来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为新南水库沿岸一重山脊范围内的水域及陆域,面积约0.97km2(与清源山风景名胜区禁养区重叠)。

    马甲镇自来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为后坂水库和宫迹水库沿岸一重山脊范围内的水域及陆域,面积约3.11km2(与重点流域禁养区重叠面积约为0.33km2)。

    罗溪镇自来水厂保护区范围为前洋水库、车戽水库沿岸一重山脊范围内水域和陆域,以及连接两水库的河道两侧一重山脊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面积约3.43km2

    3.洛阳江水源保护区、北高干渠水源保护区

    洛阳江水源保护区范围为洛阳江福厦高速公路桥断面上游3000米至下游1000m洛阳江桥闸水域及其沿岸外延100m范围陆域,面积约1.11km2(与重点流域禁养区重叠)。

    北高干渠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本调整方案将北高干渠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即为北高干渠金鸡拦河闸引水口至杏宅水闸水域及其两侧外延至保护围墙(网)范围陆域,面积约0.27km2(与重点流域禁养区重叠面积约为0.14km2)。

    4.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不列为禁止对象。

    (二)重点流域

    1.洛阳江干流沿江两岸一重山内1000m直线距离范围或一重山外1000m径流距离范围。

    2.洛阳江流域主要支流河市东溪、西溪,后坂(马甲)溪,新生溪两岸500m直线距离范围,晋江东溪支流(罗溪流域)及木兰溪支流龙潭溪沿溪两岸500m直线距离范围。

    重点流域禁养区面积共约为76.59km2

    (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包括: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虹山乡水尾自然保护小区、虹山乡苏山栲树米槠自然保护小区等自然保护区(小区)、洪四自然保护小区、炉田自然保护小区、双合村自然保护小区和梧峰自然保护小区等,面积共约3.6 km2(与虹山乡集镇区建成区、重点流域禁养区重叠面积约为0.17km2)。

    风景名胜区包括:清源山国家5A级风景名胜区(洛江辖区)、仙公山国家4A级风景名胜区等,其中清源山国家5A级风景名胜区(洛江辖区)面积约为10.56km2、仙公山国家4A级风景名胜区面积约为12.45km2(与重点流域禁养区重叠面积约为0.21km2)。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泉州市中心城区(洛江辖区)城市建成区

    洛江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包括洛江区的万安街道、双阳街道、河市镇的城市建成区,面积共约为39.51km2(与重点流域禁养区重叠面积约为15.58km2)。

    2.马甲镇、罗溪镇镇区建成区和虹山乡集镇区建成区

    马甲镇城镇建成区8.11km2(与重点流域禁养区重叠面积为6.72km2),罗溪镇城镇建成区4.35km2(与重点流域禁养区重叠面积为1.51km2),虹山乡集镇区建成区1.47km2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若进行更新或修订,按照其新规定其他需要保护的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六)禁养区划定情况汇总

    调整后,洛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约138.79km2;相对于原划定方案,调整后禁养区面积减少了14.08km2

    洛江区调整前后畜禽养殖禁养区变化情况见附件1,调整后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汇总见附件2,禁养区分布具体见附件5。

    七、管理要求

    (一)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化养殖场户;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内的已有规模化养殖场户应因地制宜采取生态养殖模式,对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进行综合利用,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不能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户应限期搬迁或关停。

    八、其他事项

    (一)区政府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对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2015年8月27日起实施的《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泉洛政文〔2015〕90号)中的禁养区划定方案同时废止。

    (三)本调整方案由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洛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前后变化情况汇总表

    2.调整后洛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统计一览表

    3.洛江区原划定方案畜禽养殖“三区”分布图

    4.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图

    5.调整后的洛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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