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0101-0200-2021-00033
- 备注/文号:泉洛政办〔2021〕4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1-17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公租房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提升公租房租后管理水平,避免资源闲置或不当使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住房需求,根据《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七条措施的通知》(泉建住〔2021〕13号)、《关于“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通知》(泉洛纪办〔2021〕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完善年度复查制度
依托保障房管理系统平台,建立区住建、民政、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人社、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联动审查机制,对本区域内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复查工作时间安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复查工作,由区住建局出具最终复查结果,各乡镇(街道)组织进行公示。对不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标准、方式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方式调整;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二、强化公租房运营管理
加强公租房日常使用监管,建立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物业服务等共同参与的日常巡查机制和互相协作的联动机制。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租房业主单位(管理单位)不定期对公租房进行入户巡查、走访,发现公租房转租、出借、闲置、改变住房用途等各类违规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三、加强公租房退出管理
健全公租房退出管理机制,明确住房保障对象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和处置办法。重点做好住房保障对象违规违约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退出管理工作。住房保障对象存在转租、出借、拖欠租金、改变住房用途、结构、空置等违规违约行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并收回所承租房屋。住房保障对象因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主动申报退出保障;经动态审核发现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对拒不服从公租房退出管理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四、落实责任和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确保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实施。严格落实公租房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租房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建立群众参与监督机制,鼓励群众通过举报投诉渠道对公租房违规违约等行为进行举报,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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