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0101-0200-2023-00005
    • 备注/文号:泉洛政办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03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区统计体系的实施意见
    来源:洛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23-03-14 09:44

    政策解读链接: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建立健全现代化的统计管理体制,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国统字〔2021〕8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统计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22〕3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统计体系的实施意见》(泉政办规〔2022〕12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区统计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树立“管行业必须管统计”的理念,以提高政府统计能力为根本目标,进一步加强全区各级统计队伍建设,狠抓统计规范化建设,强化统计工作条件保障,完善统计管理体系,为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和“智造洛江、生态新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全面加强统计队伍“六大力量”建设

    (一)配强区级统计部门队伍力量。健全区级统计机构,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确保统计力量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统计体系,明确承担统计任务的机构,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配备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进一步强化区级统计执法机构队伍建设,推动调整优化统计执法监督力量配备,鼓励统计人员参加统计执法资格考试,配齐配强统计执法人员,不断提高统计执法监督水平。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编办,区人社局

    责任单位:洛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统计局

    (二)配齐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人员配置。各乡镇(街道)应明确承担统计任务的机构,依法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按统计力量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原则,经济总量较大的万安街道、双阳街道、河市镇分别配备负责企业统计的统计员不少于3人,马甲镇、罗溪镇、虹山乡不少于2人;农业总量较大的河市镇、马甲镇、罗溪镇配备负责农业统计的统计员不少于2人,万安街道、双阳街道、虹山乡1-2人;要保障统计人员专业素质和稳定性,各乡镇(街道)企业统计员、农业统计员至少配备1名正式编制人员。建立辖区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人口规模变动与统计人员协调匹配联动机制。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纳入区对乡镇(街道)的年度绩效考核,考评权重不低于最终考核总分的1%。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编办,区人社局、发改局、统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稳定村(居)统计队伍。各乡镇(街道)要择优指定村级统计员,稳定村级统计员队伍,发放统计工作岗位津贴,具体待遇参考市级制定的工作补贴标准,按照“户籍人口2000人以下的村(居)200元/月左右;户籍人口2000-4000人的村(居)300元/月左右;户籍人口4000人以上的村(居)400元/月左右”的标准,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确保按月发放到位。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和物价水平变动情况,上述补贴标准适时进行调整,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牵头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人社局、统计局

    (四)组建全区统计专员队伍。结合大型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需要,通过聘请统计专员,充实区、乡镇(街道)两级统计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力量,组建统计专员队伍,强化统计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提高统计监督能力和履职水平。根据统计机构承担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大型普查,以及每次普查周期跨度三年、不同普查无间隙衔接的工作实际,聘用部分固定统计专员,保障人员稳定性、专业性。其中:编制外用工严格按照区委组织部、编办及区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编外用工招聘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泉洛政人社〔2019〕118号)和相关编外用工管理规定要求办理。要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制定统计专员管理办法,建立全区统计专员队伍信息化动态管理数据库,规范人员选用、培训、考核、监督等管理工作,统计专员薪资待遇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平均收入水平确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其合理的劳动报酬,充分发挥统计专员对全区统计力量的重要补充作用。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编办,区人社局、财政局、统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健全部门统计机构和全行业统计机制。一要健全部门统计机构和加强统计力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树立“管行业必须管统计”的理念,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每个行业主管部门至少配备统计业务骨干2人,实行AB岗设置,确保统计工作不断档。二要健全全行业统计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行业单位名录库的管理维护,规范数据采集、质量控制、数据报送、信息发布等工作流程,指导和督促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确保有关行业统计数据“应统尽统、应统必统、统必合规”。三要确保信息畅通共享。机构编制、公安、民政、税务、卫健、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要的行政记录资料;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协调、服务、管理和监督,加大部门间协同协作力度,推动部门间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共享增效。

    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农水局、文体旅游局、公安分局、民政局、税务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洛江供电服务中心

    (六)规范企业统计岗位设置。“四上”企业应根据统计工作需要,明确一名企业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大型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中小型企业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其他企业应相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企业应为统计人员开展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企业统计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告所在辖区的统计机构。

    牵头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任单位:区统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着力构建统计规范化建设“六项机制”

    (七)明晰基层统计职责分工机制。区统计局负责全区统计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协调,主要职责有:①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完成数据采集、审核、上报和统计资料分析、发布、保管等任务;②做好本级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维护更新工作;③组织参加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的培训并有计划地对本级、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和调查对象进行业务培训;④推进本地区统计信息化建设;⑤建立完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⑥指导和管理本级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村(居)、企业统计工作;⑦依法审批、管理本级政府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完成上级统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乡镇(街道)、村(居)统计机构(人员)应当按照区级统计部门的要求,负责辖区内统计业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主要职责有:①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及时完成上级统计机构的查询、审核等任务,确保调查对象独立上报统计数据;②学习统计知识和现代信息技术,参加上级统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③组织开展辖区内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④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管理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⑤完成大型普查工作任务,完成上级统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牵头单位:区统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村(居)委会

    (八)建立基层统计工作管理机制。区统计局应当牵头建立完善基层统计工作管理制度:①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各项统计业务工作制度和管理工作制度,强化制度执行,营造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数的良好氛围,通过制度建设提升统计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②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村(居)统计机构(人员)建立并严格执行“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统计业务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工作保密制度”“五项制度”和统计业务流程规范,确保统计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牵头单位:区统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村(居)委会

    (九)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动态管理机制。区统计局要充分利用统计调查信息和部门行政记录资料动态维护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要的行政记录资料,确保名录库中的单位不重不漏、基础信息准确完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督促辖区内达到“四上”单位标准的企业依法履行入库纳统义务,确保全行业应统尽统。

    牵头单位:区统计局

    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民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洛江供电服务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优化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辖区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规范会计和统计工作,设置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关会计账簿、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流程,实现企业会计账、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无缝衔接,确保数出有据、不重不漏。要重点针对“四上”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既要宣传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数据的法定义务,也要宣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保守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并且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目的等法律责任,有效消除统计调查对象顾虑,提高统计工作配合程度。

    牵头单位:区统计局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一)增强数据监测分析机制。区统计局要切实加强指标监测分析研判,强化行业之间、区域之间、指标之间的逻辑性、相关性、匹配度审核,探索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比对分析,验证统计数据质量,对差异明显的重点地区、重要部门、重要行业、重点单位,依规开展数据核实,防止出现系统性偏差。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建立国民经济核算、工业、投资、服务业等领域统计数据的分析研判制度,综合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等多种方法对各项综合数据质量进行分析评估,对出现异常波动的指标及时分析核实。要强化预警监测与统计数据分析应用,加强对经济运行和行业走势的预测预判,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和趋势性问题,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提供有价值的决策参考。

    牵头单位:区统计局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二)强化统计工作高效落实机制。要坚持个性与共性相统一,在遵循不同行业统计制度、不同地域发展差异前提下,实现“五统一”规范化建设:一是统一人员调配,各级各部门要配足配强统计力量,统计人员在报表期间优先完成统计任务,确保统计工作时效性、连续性、稳定性,统筹安排有统计、经济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的人员参与统计工作,确保统计人员力量和业务能力与统计任务相适应。探索增强乡镇(街道)基层统计力量的新途径新模式,支持招聘专职统计人员,鼓励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保持乡镇(街道)统计队伍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整应当事先征得区统计局的同意。二是统一考核待遇,要保障统计人员正常工作待遇,健全统计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相结合,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引导、激励统计干部担当作为,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三是统一硬件配备,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要做到“六有”,要落实好统计办公场所和相关配套设施,配备专用计算机及PAD、流量卡等统计数据采集设备。四是统一经费预算,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和人员配备情况,精准做好统计经费测算,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统计各项业务正常开展。五是统一工作标准,对于职责范围内统计工作,在工作落实上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进展,在业务规范上做到有培训、有内页、有检查,在工作要求上有时效、有质量、有成果。各部门、乡镇(街道)负责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要重点做好五个“必须”:一是必须学,各级统计人员要发扬专业精神,积极主动学习统计业务,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指导能力,做到能指导、会指导、善于指导,确保相关工作要求精准落实到位,在统计实践中不断总结提炼,争当统计工作行家里手。二是必须访,对辖区各类统计对象特别是“四上”企业必须定期不定期的去入户、回访,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统计基础工作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必须谈,坚持“一线工作法”,针对存在异常情况及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必须上门“面对面”沟通,要严格遵守统计制度规范,发现异常情况,马上采取措施,突出抓早抓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四是必须讲,做好法规政策宣传阐释,讲清楚统计人员和统计对象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解除统计对象思想顾虑,动员企业、个体户、居民住户等相关统计对象全面如实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指导完善相关原始凭证、统计台账及会计资料,确保数出有据、依法合规、有据可查,做到依法统计、应统尽统、统必合规。五是必须核,针对统计核查等发现的有关问题,要第一时间配合了解情况,动员企业支持配合,督促企业第一时间上报佐证材料,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以高质量统计数据服务宏观决策,更好促进企业、行业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农水局、文体旅游局、统计局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全力落实统计工作“五个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树立全区统计工作“一盘棋”思想,把加强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巩固统计机构牵头、部门分工负责、各级上下联动、调查对象依法参与的大统计格局,构建由区、乡镇(街道)、村(居)、企业四级统计机构有机结合的专业化统计工作体系。要落实本地区统计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本地的统计工作。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压紧压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链条,以坚实可靠的统计基层基础牢牢守住统计数据质量风险底线。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编办,区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农水局、文体旅游局、公安分局、民政局、税务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洛江供电服务中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四)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一要持续改善基层统计机构工作条件,对照国家有关区、乡镇(街道)统计规范化建设标准落实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信息网络等条件的经费保障,推动各地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区信息化建设规划或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有效保障省、市、区、乡镇(街道)四级统计网络稳定畅通。二要落实聘用统计人员劳动报酬,将各级统计机构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统计专员、“四下”企业辅助调查员等专(兼)职统计人员以及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辅调员)、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其中劳务派遣人员、固定统计专员劳动报酬经费要全额列入年度预算并保障到位。提高各级统计机构编外人员工资待遇,以增量绩效考核形式增加绩效奖金人均3000元,纳入年度考核总量管理,不纳入绩效奖金总量基数。三要保障业务经费,参考市级制定的工作补贴标准,制定“四下”企业和劳动工资辅助调查员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具体工作补贴标准参考以下执行:①规下工业调查(含企业创新调查)辅助调查员补贴每个样本企业每年按180元左右的标准执行,个体户20户以下每年每村(居)按300元左右的标准执行,个体户20户以上每年每村(居)按500元左右的标准执行,每增加一个非目录样本企业按300元左右的标准执行;②限下批零住餐调查辅助调查员补贴每个样本按每次35元左右的标准执行;③规下服务业调查(含企业创新调查)辅助调查员补贴每个样本按每次35元左右的标准执行;④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调查、小微建筑业抽样调查辅助调查员补贴每个样本按每次35元左右的标准执行;⑤劳动工资调查辅助调查补贴每个样本(机关事业单位除外)按每次25元左右的标准执行。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和物价水平变动情况,上述补贴标准适时进行调整,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人社局、财政局、统计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五)实施褒奖激励。为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充分调动全区基层一线和企业统计工作人员的实干担当精神,形成统计工作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区统计局按规定申报审批后,可定期以区政府名义通报表扬一定数量的“洛江区优秀行业统计员”“ 洛江区优秀乡镇(街道)统计员”“ 洛江区优秀村(居)统计员”和“洛江区优秀企业统计员”,由区政府通报表扬、颁发证书。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统计局

    (十六)提升培训效能。区统计局要加强对区本级及区以下统计人员、企业统计员的法律法规、制度方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充实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提高基层统计培训质量和效率,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扎实、适应统计现代化改革需要的基层统计干部队伍。

    责任单位:区统计局

    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七)强化监督检查。区统计局、区政府督查室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将进一步完善统计体系与落实国家统计督察整改工作,与实施统计监督等工作紧密结合、协同推进、推动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责任单位:区统计局、区政府督查室

    本文件由泉州市洛江区统计局负责解释。本文件自2023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3年4月1日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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