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0101-0200-2023-000011
- 备注/文号:泉洛政文〔2023〕4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16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乡镇(街道)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切实解决基层管理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以及“看得见管不了”等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和《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司〔2023〕6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梳理出《洛江区乡镇(街道)承接落实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
区消防救援大队要结合乡镇(街道)实际需求及承接能力,逐一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具体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逐步下放行政执法权。
附件:洛江区乡镇(街道)承接落实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洛江区乡镇(街道)承接落实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1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
2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
3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
4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
5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
6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
7 |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
8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
9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
10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
11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拘留除外) |
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
12 |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拘留除外) |
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
13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拘留除外) |
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
14 |
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
15 |
对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
16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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