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0101-0200-2023-00022
- 备注/文号:泉洛政办明传〔2023〕23号
- 发布机构: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14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3〕57号)精神,为推进全区参保扩面工作,确保2024年度常住人口参保率达到96%以上,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时间
(一)集中参保缴费期:2023年9月1日—12月31日。
(二)参保补缴期:2024年1月1日—10月31日。其中:在2024年1月1日至2月29日前办理参保缴费的,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从缴费之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24年3月1日(含)后办理的,除新生儿、入学新生、职工医保转参加居民医保、困难人口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参保居民缴费之日起60日(含)内为等待期,等待期过后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二、筹资标准
2024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64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90元/人。其中: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补缴的,按390元/人标准缴费;2024年7月1日起补缴的,补缴人员(新生儿、入学新生、职工医保转参加居民医保、困难人口等有特殊规定的参保人群除外)按个人缴费金额和财政补助金额之和缴费。
三、参保范围及减免对象
(一)参保范围
包括除应参加职工医保以外的本辖区户籍城乡居民,在本区内就读的在校学生,驻本区武警官兵,在本区居住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持有本区有效居住证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保的人员,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本区内居住但未就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已在本区参加基本医保流动人口的子女等。
(二)个人缴费减免对象的确定如下
1.医疗救助对象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资助参保。
2.对持有有效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40%救济的人员、市定建档立卡脱贫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助。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残疾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的70%由区财政补助。
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农村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和未婚子女),经区卫健局确认后,该夫妻及其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适当补助,其中二女户、部分享受农村计生家庭贡献奖励的独女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助;其他独生子女户个人缴费部分区财政补助20元/人,补助金额参保人先行全额缴纳,区卫健局审核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四、参保登记
(一)已在我区参加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且参保状态正常的群众(除登记信息有变更外),由医保信息系统默认续保登记,无需重新办理基本医保参保登记。
(二)在我区新参保或登记信息有变更的群众,可通过泉州市基本医保“一人一档”参保信息管理平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泉服务”APP办理线上参保登记,也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办理线下参保登记,符合参保范围的对象应全户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在本区就读的非泉州户籍学生,由学校收集身份信息,学校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参保。村(居)委会在居民提交参保登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登记表批量送至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服务窗口,所属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服务窗口要在5个工作日内全部准确无误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省级信息共享平台传送税务部门。参保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在泉州居住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提供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三)补缴期内,城乡居民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服务窗口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医保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
(四)今年9月份高校入学新生,2023年9月至12月不需要缴费,在规定的参保时限内(2023年9月1日—2024年2月29日)缴纳新年度医保费的,保障期限从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其他高校在校学生在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完成参保缴费的,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在202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补缴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含)内为医保等待期。各高校应在2023年10月底前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员名单及本校当年入学新生相关信息,确保及时全面完成信息汇聚工作。
(五)1周岁以内的新生婴儿在出生90日(含)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保待遇;在出生90日(不含)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保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六)减免对象的身份信息和补助标准由区民政局、农水局、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等部门审核认定后,汇总登记造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区医保分局。2023年8月31日前,各有关部门要完成减免对象的认定和信息报送工作;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新增认定的减免对象,应动态及时补充报送。区医保分局收到各有关部门的减免对象信息后,按规定分类将资助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信息和应缴保费数据信息通过省级信息共享平台传送区税务局,税务局按规定征缴。各部门各单位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减免对象应及时认定并资助参保,相关待遇从认定之日次月起执行;认定前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再资助参保。对享受定额资助的减免对象中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保的,应做好参保动员,提高其参保积极性;经相关部门多次动员后仍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视为放弃当年医疗保险和救助待遇。
五、缴费渠道
城乡居民完成参保登记后,可通过以下任一渠道办理缴费:
(一)线上缴费渠道:福建税务APP、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手机扫码缴”二维码、自助办税终端、“泉州医疗保障”公众号、云闪付APP、部分商业银行APP或微信公众号等。
(二)线下缴费渠道:可在办税服务厅窗口、农业银行柜面、农信社(农商银行)柜面、普惠金融点等就近办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组织动员部署,强化绩效考核,压实属地参保工作责任,确保辖区内城乡居民应保尽保。要强化“政府主导、镇村联动、部门配合、网格推进、税务征收、多元缴费”的参保扩面工作机制,充分运用泉州市基本医保“一人一档”参保信息管理平台,更新完善各辖区内参保信息数据,做实参保目标任务数,确保参保扩面工作精准高效推进。要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村(居)及有关部门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组织缴费、宣传引导等工作纳入日常重要工作议程,将医保基金监管纳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密切协同配合。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机制,着力解决参保缴费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区医保分局负责参保登记的统筹管理,组织完善参保人基础信息和参保数据库,按计划推进全民参保扩面工作;区税务局负责医保费征收,定期向区医保分局馈征收情况;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参保对象财政补助资金,并按参保人数不低于2元/人的标准给予各高校、乡镇(街道)、村(居)参保经费补助,用于参保扩面和乡镇(街道)聘用人员、村(居)人员工作补助、绩效奖励;区教育局负责提供在校学生名单,督促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民政、农水、卫健、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负责减免对象的认定和参保缴费补助工作。
(三)强化考核考评。基本医保参保工作和区级配套补助经费到位情况纳入当地政府年度绩效考评内容。要按照全民参保、全户参保的原则,履行属地管理责任,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实行三天一统计、每周一通报、每旬一督导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各乡镇(街道)、村(居)落实基本医保参保扩面工作,确保常住人口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6%以上。医保、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要定期通报各乡镇(街道)、村(居)、学校参保缴费工作进展情况,全力推进参保扩面攻坚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的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宣传折页、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渠道,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宣传参保登记、缴费流程和财政补助政策,准确解读基本医保政策,帮群众算好“健康账”“经济账”,推动从“要我参保”向“我要参保”转变,从提升全民参保意识,树立基本医保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参保理念。要加强舆论监测,做好群众疑难问题的解答解释工作,合理引导群众预期。
七、其他
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省、市最新规定为准。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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