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0101-0200-2024-00011
    • 备注/文号:泉洛政规〔2024〕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28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来源: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4-07-15 16:30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罗溪国有林场:

      为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有效抓好我区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决定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100米范围以内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二、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区森林防火期。

      三、具体要求:

      (一)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须经区人民政府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批准,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牌,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三)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墓区等重点区域应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加强对入区(园)人员管理,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四)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止。本通告由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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