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0101-0200-2024-00012
    • 备注/文号:泉洛政办规〔2024〕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28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江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4-07-15 16:32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自然资源局、应急局,罗溪国有林场:

    《洛江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已经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洛江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

     

    为有效控制野外火源,规范野外用火的审批管理,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野外用火审批管理

    (一)野外用火审批管理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为方便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申请办理野外用火许可,我区野外用火许可审批一律委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申请野外用火许可,必须由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提出申请。

    集体林区申请野外用火许可,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野外用火申请后,应当组织林业站技术人员实地勘查,由勘查人员确认符合安全用火标准后签署意见,并经林业站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进行审批;批准同意野外用火的,应核发野外用火许可证。

    国有林场申请野外用火许可,国有林场应当组织林场技术人员实地勘查,由勘查人员确认符合安全用火标准后签署意见,经国有林场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核发野外用火许可证后,方可用火。

    经批准的野外用火,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用火前报区自然资源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必须将野外用火许可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二)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用火,并符合下列要求

    1.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

    2.用火现场四周开设水平距十米以上防火隔离带;

    3.用火单位或个人应组织足够的扑火专业人员看护用火现场;

    4.有用火负责人在场;

    5.用火时,集体林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派人现场监管,国有林场由林场自行派人现场监管,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6.用火后应当清理现场、熄灭余火;

    7.落实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8.如与其它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毗连,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林场应及时告之。

    (三)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做到“六不烧”

    火隔离带不合格不烧;风力三级以上不烧;火险等级在三级(含三级)以上不烧;防火人员及扑火工具不到位不烧;用火单位的负责人不在场不烧;上山火不烧。加强防范,严防走火。

    (四)申请野外用火需提交下列材料

    1.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提交用火申请书(当地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2.申请用火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林地承包合同或林权证复印件;

    4.用火地点的1:10000地形图复印件。

    (五)批准野外用火必须审核下列内容

    1.林木、林地权属是否清楚;

    2.用火地点是否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3.天气情况、用火时的风力和火险等级等天气预报是否是三级以下;

    4.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

    二、野外用火审批流程

    (一)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提出用火申请。申请人承担全程野外用火责任。

    (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站技术人员现场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符合安全用火标准后签署意见;国有林场组织林场技术人员现场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符合安全用火标准后签署意见。

    (三)林业站负责人或国有林场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野外用火许可。

    (五)经办人员核发野外用火许可证,并及时送达申请人;电话告知当地村委会及毗邻乡镇(街道)或国有林场;并将审批后的《洛江区野外用火审批表》报区自然资源局备案。

    (六)用火时,集体林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派人现场监管,国有林场由林场自行派人现场监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用火时,一旦发生跑火,申请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扑火力量组织扑救,并同时向区防火办及区自然资源局报告,区防火办视情节启动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组织扑火力量扑救。

    (八)用火后应当清理现场、熄灭余火,确保安全。用火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将用火情况向区自然资源局报告。

    三、办理时限

    (一)野外用火申请,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野外用火。

    (二)野外用火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天,因天气原因或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用火的必须按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用火。

    四、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部门或林业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2.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的;

    3.引发森林火灾的。

    (二)违反本制度规定,不符合安全用火要求而审批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追究责任。

    五、《洛江区野外用火审批表》(附件2)、《野外用火许可证》(附件3)按照区自然资源局印制的样式制作。许可证编号以乡镇为单位编号,如XX镇2024年度第1号野外用火许可证编号为2024年度XX镇第1号。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七、本文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止。本文件由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洛江区野外用火审批流程

    2.洛江区野外用火审批表

    3.洛江区野外用火许可证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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