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251-0101-2026-00012
    • 备注/文号:泉洛资规〔2026〕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29
    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洛江区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6-04-30 08:5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护林员作用,根据《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22〕7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我局重新修订《洛江区护林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29日

     

     

     

     

    洛江区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林长制工作,规范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切实保障全区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福建省护林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聘用的,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森林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三条  坚持林长统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网格管护原则,将护林员管理纳入考核林业部分重要内容。区自然资源局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对乡镇(街道)的护林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履职不到位单位予以通报、约谈、督办;乡镇(街道)承担护林员选聘、培训、考核、档案、保障等日常事务;乡镇(街道)林业工作站或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林业站”)具体承担护林员日常监管、巡护督导、问题核查、信息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  护林员的选聘与管理

    第四条  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五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为人正直,责任心强,能秉公办事,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群众基础好,热爱护林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身体健康,吃苦耐劳,男性年龄在18-60周岁,女性年龄在18-50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能熟练使用智能手机。

    (五)在职村主干不得兼任护林员。同等条件下,扑火队员、林业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业相关工作的人员、退伍军人、上一聘期的优秀护林员和低收入人口可以优先聘用。

    第六条  选聘程序

    护林员选聘工作由乡镇(街道)牵头实施,严格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规范开展。

    (一)公告。乡镇(街道)应当在有关媒体、网络或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村(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发布、张贴选聘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选聘对象、条件、名额;

    2.选聘原则、程序;

    3.岗位类别、管护任务、劳务报酬标准;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宜。

    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申报。应聘人员向所在村(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村(社区)居委会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后,将申请材料和核实情况一并提交乡镇(街道)。

    (三)审核。乡镇(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结合网格化管护责任区划分、人员配置比例,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四)公示。乡镇(街道)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对拟聘人员进行复查,并以复查结果作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五)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核查不成立的,由乡镇(街道)与聘用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管护期限、劳务报酬、权利义务、考核奖惩等内容,并由乡镇(街道)统一报区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七条  护林员任职资格审核实行全流程管理。聘用前,由乡镇(街道)开展任职资格初审,聘用后报区自然资源局备案。每年乡镇(街道)至少组织开展1次护林员任职资格核查,结果报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局随机抽查乡镇(街道)的核查工作情况,对隐瞒问题、审核失职的,通报乡镇(街道)并督促整改。

    第八条  护林员年度考核合格、认真履行管护责任且符合选聘条件的,本人申请续聘后,经乡镇(街道)公示和确认后予以续聘。

    第九条  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因不履行护林职责,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

    (五)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

    (六)因移民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任务。

    (七)存在监守自盗,伙同他人侵占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八)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护林员工作。

    护林员提出解聘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办理解聘手续。解聘人员的解聘原因、手续办理情况,由乡镇(街道)书面通知相关村(社区)居委会和本人,并报区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十条  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乡镇(街道)应当按照选聘程序及时补聘,确保管护无空档。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护林员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动态更新。档案包含申请材料、审核材料、管护劳务协议、考核材料、解聘通知书等,每季度将信息更新情况上报区自然资源局。

    第十二条  护林员培训工作实行分级统筹、分工负责。区自然资源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区护林员集中培训。乡镇(街道)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业务培训。同时对新聘用护林员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提升护林员的管护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十三条  护林员统一使用智能巡护APP开展巡护记录工作,按指定路线、打卡点位完成巡护,规范上传巡护数据及事件信息。乡镇(街道)通过福建省林长制智慧管理平台核查在线情况,核查结果作为护林员奖惩、续聘的依据。

    第三章  护林员的职责、权利和保障

    第十四条  护林员职责包括:

    (一)宣传政策。积极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协助乡镇(街道)制定护林公约,张贴保护森林资源、护林防火的宣传标语。

    (二)网格巡护。对管护责任区开展常态化巡护,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盗砍滥伐、乱占林地、违规野外用火、乱埋乱葬等涉林违法行为,以及林业有害生物、松枯死木等森林资源安全隐患。

    (三)防火防控。开展野外火源巡查与防火宣传,督促落实

    森林防火规定;发现火情立即上报,协助火灾扑救及案件查处。

    (四)灾害监测。重点巡查松材线虫病等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发现松枯死木、异常病死树等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五)资源管护。协助开展造林抚育、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各类林业应急处置,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涉林工作任务。

    (六)信息上报。发现涉林问题,第一时间通过巡护系统上传位置、照片及情况说明,并同步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

    第十五条  护林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森林资源管护提出合理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六)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由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直接管护资金和乡镇(街道)自筹资金组成,需在管护劳务协议中明确约定。护林员聘用期间,由区自然资源局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乡镇(街道)配合做好保险办理、理赔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护林员的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护林员考评工作由乡镇(街道)组织,考评结果

    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评标准参照附件2执行,考评结果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公示并报区自然资源局备案。考核情况记入护林员管理档案,作为护林员劳务报酬及相关待遇发放、表彰奖励、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辖区内发生重大火灾或严重破坏资源案件,被国家、省、市重点批示或通报批评的,当年该乡镇(街道)全体护林员不得评为“优秀”。

    护林员脱岗漏岗、瞒报谎报、履职不力的,由乡镇(街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扣发劳务报酬等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处理。劳务报酬具体扣减标准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确定。

    第十九条  护林员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由乡镇(街道)推荐、区自然资源局审核,予以通报表扬、奖励;符合上级表彰条件的,推荐参评国家、省、市级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上级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附件含护林员基本信息表、考核评分表及管护劳务协议,由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止。原《洛江区护林员管理办法》(泉洛林长办〔202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护林员基本信息表

    2.护林员考核评分表

    3.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

     

     

     

    附件1:

    护林员基本信息表

     

     

     

     

     

     

    附件2:

    护林员考核评分表

     

    附件3

    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

     

    甲方(聘用方):

    乙方(受聘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甲方公示期满后,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管护劳务协议。

    一、乙方管护责任区域

    1.管护位置:

    2.管护范围:

    3.管护面积:

    管护区域相关信息由甲方所属林业工作站负责现场指认,并同步在乡村林长公示牌上体现。

    二、管护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30日,双方可协商续约事宜,未达成续约协议的,本合同期满自动终止。

    三、双方职责和权利

    (一)甲方职责和权利

    1.对乙方按照本合同履行的护林情况进行监督,如有异议,可提出整改要求。

    2.对乙方上报的案情、林草资源异常情况及相关信息,依法按程序及时处理,反馈处理结果,并要求乙方协助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3.负责对乙方进行考核,对乙方不能履行合同,造成下列后果的,甲方可解除对乙方的聘任:

    1)年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管护工作。

    2)监守自盗,不服从工作安排。

    3)发生3起及以上非法破坏林地事件,护林员没有第一时间知情上报。

    4)年内连续发生2起森林火灾的,或者发生森林火灾护林员不在现场。

    5)高森林火险期(橙色预警期或红色预警期)或防火戒严期间累计不在管护责任区域2天(含2天)以上者,乡镇(街道)联系不到或手机40分钟以内无法接通的,视为不在管护责任区域。

    6)发生1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40亩以上的,或森林火灾扑灭后,护林员没有组织人员留守看管火场导致死灰复燃,再次发生森林火灾10亩以上。

    7)防火期,每月未与甲方商议擅自不在管护责任区域累计达5天以上(含5天)或高森林火险期(橙色预警期或红色预警

    期)累计不在管护责任区域3天(含3天)以上的。

    8)其他情况需要解聘的。

    (二)乙方职责和权利

    1.积极宣传国家林业政策及法律法规、森林防火知识、松材线虫病防控知识等。

    2.开展日常巡护工作,巡护责任片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制止乱砍滥伐、毁坏林地(含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运输木材、乱垦(开荒)乱占用林地、滥挖竹笋及珍贵树木等行为,协助配合执法部门查处相关案件。

    3.制止在林区违章用火行为,及时清除林火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当地政府及村(居)委会组织群众扑灭森林火灾,协助执法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

    4.发现林业有害生物要及时报告林业站,并协助做好调查与防治工作;做好松木及本辖区木制品厂日常监测工作,及时排除隐患。

    5.及时发现、上报管护责任区内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原生地)被破坏情况和野生动物活动异常、异常死亡等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进行劝阻,协助森林公安依法收缴采挖捕猎工具和野生动物。

    6.接受甲方及林业部门的技术指导,配合林业部门在管护责任区开展林业各项工作。

    7.维护公益林护林标志、护林设施。

    8.发现问题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9.积极宣传植树造林重要意义,并主动参与。

    10、做好自身财产及人身安全的防护。

    四、护林员劳务报酬

    甲方根据乙方的履约情况,向乙方支付月劳务报酬1200元,(具体如何发放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乙方在聘用期间,违反《洛江区护林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规定考评扣分外,甲方将按照下列规定扣除一定的劳务报酬(具体扣减标准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确定,以下仅做参考)。

    1.经甲方联系擅自不在管护责任区域或巡护系统未按要求在线的,经发现一次扣100元。

    2.护林员每月未与甲方商议擅自不在管护责任区域累计达3天以上(含3天)或高森林火险期(橙色预警期或红色预警期)累计不在管护责任区域l天(含1天)以上者,经发现一次扣200元(乡镇、街道联系不到或手机40分钟以内无法接通的,视为不在管护责任区域)。

    3.护林员对本人管护片区的四至界限、管护范围不明确的,经发现一次扣100元。

    4.上级布置的各项护林工作任务未按时、按质完成,不服从工作安排,经发现一次扣200元。

    5.护林员无故缺席林业站或乡镇(街道)政府组织的业务培

    训、集中学习和工作汇报的,经发现一次100元。

    6.防火期内,未按要求开展巡查的,经发现一次扣100元;管护责任区发生森林火灾,护林员未第一时间知情上报的,经发现一次扣100元;被区级有关部门通报的,经发现一次扣200元;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通报的,经发现一次扣400元;自接到其他村发生森林火灾通知后半小时内,未赶到现场参加扑救的(扣除合理路程时间),经发现一次扣200元。

    7.管护区发现病虫害未及时报告的,经发现一次扣100元;被上级林业主管部门通报的,经发现一次扣200元。

    8.管护区发生非法占用林地、违法采伐、违章野外用火、森林火灾等森林资源相关事件,护林员未第一时间知情上报的,经发现一次扣100元;累计2次及以上未第一时间上报的,每次扣除200元

    五、双方特此确认并同意:本协议为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的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甲乙双方也不存在任何实际上或形式上的劳动关系。乙方不以甲方单位职工或员工身份从事任何活动,乙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如发生自身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自行承担或通过购买的商业保险(如人身意外伤害险)获得理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确认其已充分理解本条款的含义,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管护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签名)

                                            

     

     

     

     

     

     

     

     

     

     

     

     

     

     

     

     

     

     

     

     

    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6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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