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递温情 临时救助暖民心-洛江区人民政府
传递温情 临时救助暖民心

  • 时 间:2016-12-14
  • 嘉 宾:区民政局局长 刘玉兴
  • 主持人 2016-12-14 02:00
    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而改善民生问题,特别是解决“救急难”问题,是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进而实现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我区坚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落实到一系列具体的惠民政策之中,把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贯穿到行动之中。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区民政局局长刘玉兴同志,请他就广大群众所关心的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做详细解读。刘局长,您好!欢迎您!
  • 刘玉兴局长 2016-12-14 02:03
    主持人好,各位网民朋友好!作为重点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专项救助制度,我区自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以来,有效地解决了困难群众的一些“急、难”问题,发挥民政“兜底”作用,维护我区和谐稳定。临时救助一直以来是社会弱势群体关注的焦点,今天也很高兴洛江公众信息网为我局提供了一次与广大网民朋友交流互动的机会,同时借此机会为广大网民朋友们解读一下我区临时救助的相关政策。
  • 主持人 2016-12-14 02:05
    首先,请刘局长简要介绍一下我区现行的临时救助制度及临时救助工作的发展情况。
  • 刘玉兴局长 2016-12-14 02:13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是构建和夯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兜底措施。临时救助作为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托底线、解危难”功能,其着眼点在于保障基本生活,其着力点在于解决生活方面的“急、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和泉州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我局重新修订了《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洛江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规定的通知》(泉洛政文〔2016〕108号 ),新办法于2016年12月9日开始实施。
      自临时救助工作开展以来,我区在认真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切实保障和维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创新临时救助工作方法,规范临时救助操作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困难群众的生活负担,一定程度解决了困难群众的“救急难”问题,巩固提高了保障效果。我区通过不断完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体系等措施,今年我区农村、城市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540元,累计发放低保金1625万元、各类救助金196万元。
  • 主持人 2016-12-14 02:13
    接下来请刘局长向大家介绍一下我区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 刘玉兴局长 2016-12-14 02:13
    我区现在的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分为家庭对象、个人对象以及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三类。
      (一)家庭对象:具有洛江区户籍并且长期在洛江居住的家庭,主要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低保边缘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指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艾滋病患者),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1.因遭遇火灾等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遭遇其它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具有洛江区户籍的常住居民和取得洛江区居住证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三)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可送市救助管理站,区民政局要协调好市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 主持人 2016-12-14 02:23
    听了刘局长的简介,大家对临时救助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下面请刘局长介绍一下临时救助的形式有哪些?
  • 刘玉兴局长 2016-12-14 02:23
    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要根据其实际困难及时采取相应的临时救助形式,可采取以下三种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实行临时救助金(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公平、合理、及时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畅通各类救助渠道,实时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我们会及时纳入保障或供养范围;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民政、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要为其提供相应的救助;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帮扶的,及时予以转介。
  • 主持人 2016-12-14 02:28
    相信许多网友都十分关心临时救助的核定标准,请刘局长为我们介绍一下。
  • 刘玉兴局长 2016-12-14 02:29
    临时救助标准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数,困难原因、程度、种类、时长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同时统筹考虑本年度已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情况,参照洛江区的城乡低保标准,公平合理确定具体的救助标准、档次、时限和最高限额。
      (一)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为10000元,每个家庭全年救助金额累计最高限额为15000元。
      (二)大重病患者已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其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得高于自付医疗费部分。
      (三)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短的,按家庭人口(个人)与救助标准视情给予1-3个月的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长的,按家庭人口(个人)与救助标准视情给予4-6个月的救助。
      (四)社会影响大的特殊困难对象需增加救助金额的,须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报区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小组研究。
      (五)符合申请条件的非本地户籍外来人员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参照当地居民予以救助。
      (六)对突发性危重病患者的临时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因其他困难申请时一年不能超过两次,并视情况调低救助金额。
  • 主持人 2016-12-14 02:34
    请刘局长为我们详细介绍下申请临时救助的受理办法和审批程序。
  • 刘玉兴局长 2016-12-14 02:34
    我区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
      1.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及家庭成员或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①家庭或个人的户口簿(或居住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②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③能证明遭遇意外事故、重大疾病、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增加的凭证、票据、认定书等相关材料;④填写《泉州市洛江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对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日常排查,发现并核实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或环卫工人在工作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或提供爱心支持,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街道)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核对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并启动临时救助程序。
      (二)审核审批程序
      1.一般程序。村(社区)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公示,签署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自接到申请材料后,通过入户核查、村(社区)调查等方式,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临时救助家庭,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区民政局;对不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并说明理由。区民政局自接到申请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实施临时救助;对不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可由乡镇(街道)或区民政局先行救助,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材料。对于突发性、临时性的小额求助(1500元以内),授权各乡镇(街道)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 主持人 2016-12-14 02:49
    通过刘局长的详细介绍,相信大家对临时救助制度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对社会救助工作有了进一步地认知。非常感谢刘局长对临时救助办法的详细解答,本期在线访谈到这里就结束了,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我们的在线访谈栏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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