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江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的通知 [2024-07-15]
《洛江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为有效控制野外火源,规范野外用火的审批管理,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
《洛江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主要分为3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野外用火审批管理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①野外用火审批管理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为方便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申请办理野外用火许可,我区野外用火许可审批一律委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②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用火,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二是用火现场四周开设水平距十米以上防火隔离带,三是用火单位或个人应组织足够的扑火专业人员看护用火现场,四是有用火负责人在场,五是
用火时,集体林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派人现场监管,国有林场由林场自行派人现场监管,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六是用火后应当清理现场、熄灭余火,七是落实其他安全防范措施,八是如与其它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毗连,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林场应及时告之。③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做到“六不烧”:防火隔离带不合格不烧;风力三级以上不烧;火险等级在三级(含三级)以上不烧;防火人员及扑火工具不到位不烧;用火单位的负责人不在场不烧;上山火不烧。加强防范,严防走火。④申请野外用火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是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提交用火申请书(当地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二是申请用火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是林地承包合同或林权证复印件,四是用火地点的1:10000地形图复印件。⑤批准野外用火必须审核下列内容:一是林木、林地权属是否清楚,二是用火地点是否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三是天气情况、用火时的风力和火险等级等天气预报是否是三级以下,四是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
第二部分:野外用火审批流程
①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提出用火申请。申请人承担全程野外用火的责任。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站技术人员现场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符合安全用火标准后签署意见;国有林场组织林场技术人员现场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符合安全用火标准后签署意见。③林业站负责人或国有林场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④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野外用火许可。⑤经办人员核发野外用火许可证,并及时送达申请人;电话告知当地村委会及毗邻乡镇(街道)或国有林场;并将审批后的《洛江区野外用火审批表》报区自然资源局备案。
⑥用火时,集体林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派人现场监管,国有林场由林场自行派人现场监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⑦用火时,一旦发生跑火,申请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扑火力量组织扑救,并同时向区防火办及区自然资源局报告,区防火办视情节启动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组织扑火力量扑救。⑧用火后应当清理现场、熄灭余火,确保安全。用火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将用火情况向区自然资源局报告。
第三部分:办理时限
①野外用火申请,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野外用火。②野外用火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天,因天气原因或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用火的必须按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用火。
三、有效期限
《洛江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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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网站维护:洛江区政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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