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政策解读材料
来源: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4-07-15 15:38 浏览量:1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指出本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为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有效抓好我区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决定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二、主要内容

划定我区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100米范围以内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二)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区森林防火期

  三、有效期限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知》有效期5年。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