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秋季洛江区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21-04-01 11:01 浏览量:1
  

各中心小学、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国家、省、市级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教育公平,进一步规范公民办幼儿园招生行为,根据《泉州市教育局关于2021年秋季中心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泉教初20213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21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招生原则

  2021年秋季我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继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园”原则,组织户籍在所划定的服务片区内的适龄幼儿按时就近免试入园,民办幼儿园要优先招收在周边居住的适龄幼儿入园。

  二、招生对象

  符合招生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2018831日前出生)的适龄幼儿。

  三、招生办法

  (一)公办幼儿园招生办法。公办幼儿园遵循“划片招生,就近入园,分类审核,批次推进”原则,优先招收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家庭的适龄幼儿,具体条件:①适龄幼儿与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一致(均在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内)并实际共同居住,户籍与房产一致(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房产与实际居住一致;②适龄幼儿落户到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的截止时间为202131日前;③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的同一套住房每三年只能有一位适龄幼儿在该园入学(同一户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除外)。              具体招生服务片区及招生计划数详见附件1)。

  如果招生服务区域内满足以上“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幼儿及按政策应照顾对象的数量超过幼儿园招生计划数,则采取公开摇号或现场抽签等方式确定录取对象(具体办法由各幼儿园确定方案,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执行);在接收满足以上“三一致”条件及按政策照顾对象的适龄幼儿后,有剩余学位的,采取公开摇号或现场抽签等方式接收部分户籍在幼儿园招生服务区但不符合上述“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

  2022年秋季起,公办幼儿园认定招生服务区域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对象时,对202131日以后(包括31日)新购房落户的,要求适龄幼儿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该实际共同居住的住房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不包括50%,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上没注明共有产权人产权比例的,视为平均分配)。

  (二)民办幼儿园招生办法。一是区教育局根据各民办幼儿园年检评估、办园条件和办园质量的情况,核定招生计划数。各民办幼儿园在自主招生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区教育局核准并公示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不得超计划招生。要优先招收园所附近的洛江区常住人员(含洛江区户籍及持有洛江区辖区内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的随迁子女)。二是区教育局将通过主流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各民办幼儿园性质、等级、办园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具体详见附件2:《2021-2022学年度洛江区幼儿园收费情况公示》)。

  四、招生程序和时间

  1.公办幼儿园统一按以下程序和时间招生:

  620日:各幼儿园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

  75-76日:各公办幼儿园接受服务片区内适龄幼儿报名登记。

  711-713日:各公办幼儿园汇总片区内适龄幼儿登记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核。

  81日前:各公办幼儿园公布服务片区内适龄幼儿资格审核结果并分发录取通知书。

  2.民办幼儿园采取自主招生的办法:620日各幼儿园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开始招生,招生结果于825日前送中心小学,由中心小学统计汇总形成统计表报区教育局初幼教股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招生行为。各幼儿园在组织招生过程中,要通过主流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范围、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即“五公开”),严格按照《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的文件执行,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民办幼儿园要根据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收取的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及被取缔的民办幼儿园继续招生,不得进行不实宣传。

  (二)严格控制幼儿园班生规模。各幼儿园(含民办园)要严格控制幼儿园班生规模,小班新生原则上控制在30人,严禁超大规模招生,严禁招收不足入园年龄的幼儿入读。各公办幼儿园要充分挖潜扩容,最大限度地提供学位,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办性质园学位需求。

  (三)落实优待照顾政策对象入园。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区有关教育优待照顾政策要求,确定优待照顾对象范围,优化细化入园程序,认真做好政策性优待照顾对象子女入园的统筹工作。

  1.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照顾,按照《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泉州市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泉教综〔201529号)《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40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关于研究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泉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2.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对象入学照顾,按照《福建省委组织部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有关规定的通知》(泉人社文〔2020138号)、《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洛政办〔202030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符合教育优待照顾对象,要求72 日之前,提交《洛江区公办幼儿园教育优待政策照顾对象入学申请表》一式三份(单位意见、类别主管部门意见审核盖章)及相关佐证材料到区教育局初幼教股登记,经审核合格、局务会研究同意,发函至相关接收幼儿园,再按照幼儿园招生通告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名登记,不得随意扩大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对象范围。

  (四)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幼儿提供入园学习机会,各幼儿园都应主动接受片区内具有参加集体生活和学习活动能力的残疾幼儿入读,特别要做好招生范围内轻度智障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城乡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依据合法监护人申请优先入普惠性幼儿园。

  (五)做好招生疏导。各幼儿园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招生咨询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工作,凡符合入园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缴矛盾,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2021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本地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和摸底调查,公办幼儿园出现服务片区内适龄幼儿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引导家长合理预期。

  (六)严肃执纪问责。各幼儿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园招生方案的既定程序做好招生的各项工作。区教育局将进行全程的监督检查。各幼儿园应认真学习并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附件:1.洛江区公办幼儿园2021年招生情况公示表

  2.2021-2022学年度洛江区幼儿园收费情况公示表

  3.洛江区公办幼儿园教育优待政策照顾对象入学申请表   

     

                                                                                        泉州市洛江区教育局

                                                                                          202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