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0101-0200-2022-00037
    • 备注/文号:泉洛政规〔2022〕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28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洛江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规定的通知
    来源:洛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22-12-06 11:43
    政策解读链接:文字解读 视频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洛江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洛江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建立健全兜底有力、响应及时、覆盖全面的救急难机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2019〕121号)等临时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临时救助实行区、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区民政局是洛江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是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并受区民政局委托审批本级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街道)做好临时救助日常服务工作。

    一、临时救助的含义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是构建和夯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兜底措施。

    二、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

    (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含突发疫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可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三)以下情形之一不予以救助:

    1.不能提供申请救助所需有效材料或原始证明的;

    2.拒绝配合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情况,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收入、财产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3.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4.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5.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但被扶养人有足够的生活来源;

    6.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应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适时调整。要参照我区城市低保月标准上下浮动25%以内确定临时救助月标准。临时救助金额要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

    (一)对急难型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进行救助,其中: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予以2000元(含)以下救助,且不得低于当地单人次1个月救助金额;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确定救助金额;对困难程度持续时间长、后续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对支出型救助对象,一般按家庭人口、救助时长(按月)计算核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临时救助标准×救助人数×救助时长,原则上救助时长不超过6个月;也可按医疗、教育等自付费用分类分档救助,即:1.因家庭成员患病需长期治疗,当年度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业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其他救助帮困措施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参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普通困难群众(含低保边缘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分别按不同比例予以救助;2.因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费用负担过重,扣除其他救助帮困措施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4000元的救助(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二)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为15000元,每个家庭全年救助金额累计最高限额为20000元。

    (三)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根据上述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个案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四)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一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重复申请同一类型临时救助。

    四、临时救助方式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要根据其实际困难及时采取相应的临时救助形式。各乡镇(街道)在审批中要综合考虑救助金额及人次均救助水平,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兜底功能。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区民政局结合辖区内户籍人口数将临时救助备用金于每年3月31日前拨付一部分给乡镇(街道),其余临时救助金由区民政局统筹调度。对需要给予5000元(含)以下救助金的可以委托方式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批,报区民政部门备案,按程序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社保卡或个人账户;对需要给予5000元以上救助金的,由乡镇(街道)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临时救助金,按程序发放,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社保卡或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畅通各类救助渠道,实时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或供养范围;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民政、卫健、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要协助其申请相应的救助;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帮扶的,要及时予以转介。

    五、临时救助受理方式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方式

    1.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因遭遇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由户主(或本人)及家庭成员或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对辖区村(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日常排查,发现并核实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或社工机构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或因突发事件造成交通管制滞留人员等,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或提供爱心支持,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街道)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工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含轻松公益、水滴公益等民政部公布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对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并启动临时救助程序。

    (二)审核审批程序

    1.一般程序。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可根据《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9〕121号)按照程序进行信息核对或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临时救助家庭,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区民政局;对不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并说明理由。区民政局自接到申请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实施临时救助;对不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 可由乡镇(街道)或区民政局先行救助,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材料。对于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小额救助(2000元以内),授权各乡镇(街道)按简化程序通过入户核查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3.申请材料。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临时救助申请书;

    (二)申请对象家庭经济核对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

    (三)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五)家庭(个人)或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交(一)至(四)所列申请材料,对一时无法提供(三)申请材料的可由村(居)证明替代;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交(一)至(五)所列出申请材料,其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乡村振兴监测对象、低收入家庭、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经教育、农水、残联、工会等相关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无需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窗口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六、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一)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街道)要依托政务办事窗口等原有服务场所,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开通救助热线;要完善救助工作流程,规范各业务环节,明确责任、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和核对机制。区民政局要依托“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扎实开展洛江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建立健全与人社、卫健、教育、住建、医保、农水、公安、司法等多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三)突发公共事件机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对临时救助的范围、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救助标准等有不同要求的,按照应急响应期间工作部署要求执行。

    (四)落实资金筹集和管理制度。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按照户籍人口每人每年7元的标准筹集临时救助资金,省级财政根据我区财力状况给予分档补助(今后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区民政部门根据资金筹集标准向区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预算。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

    (五)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区工会、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以及区慈善总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要动员、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有序开展临时救助工作。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六)完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管理,建立社会救助监督举报热线,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畅通求助、报告、监督渠道。申请人与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如实告知并由乡镇(街道)登记备案。区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临时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对于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临时救助申请家庭或个人虚报、隐瞒家庭状况、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救助,由审批主体负责追回已领取的资金,并视情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有工作单位的,通报其工作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完善救助工作信息公开机制。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临时救助获得者是未成年人的,不应公示其信息。

    (八)实行容错免责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的经办人员,在其按规定程序尽职完成调查,作出临时救助审批决定后,由于申请家庭隐藏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以及缺失相关信息数据等原因,导致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的,免予追究经办人员相关责任。适用紧急程序,实施先行救助后,在补齐经办和审批资料的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或个人的经济状况或生活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在及时纠正后免予追究经办人员相关责任。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江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洛政办〔2016〕108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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